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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诉讼费用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等规定,我院现开展诉讼费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费办理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凡在我院立案审结且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不需要承担或仅部分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尚未办理退费的,请及时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办理退费手续。当事人已经通过执行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等方式解决了诉讼费退费的,不能重复申请退费,请及时反馈本院。退费原则上应退回当事人本人账户。

申请退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原缴纳诉讼费票据原件或经法院档案部门盖章的复印件、诉讼费退付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本人确认的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2.当事人为多人的,除提供材料1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指定退至其中一人账户。

3.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且无对公银行账户,需退至经营者个人账户的,除提供材料1外,还需提供由经营者本人签名盖手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补缴办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应当缴纳诉讼费而未缴纳的当事人,应及时主动联系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积极履行缴纳义务。在收到我院诉讼费用催缴通知或工作人员的电话、短信、法院专递等催收通知后,仍逾期未缴纳的,将移送执行部门立案执行。

具体办理流程可来电咨询,咨询电话:

立案窗口:0744-8283877

财务室:0744-8283820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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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界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