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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医 行 业 的 良 心 和 大 脑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非医疗机构未取得许可

擅自利用自制器械

开展诊疗活动

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健康危机?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01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卫健部门接到一市民投诉,称其丈夫(慢性肾炎患者)在A公司接受针灸、推拿后病情加重,被诊断为尿毒症晚期并进入ICU抢救。

经查,A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丁某及其父亲丁某生(二人均未取得医师资质)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其自制的仪器床、扶阳凳等器械为顾客进行针灸。公司宣传资料称“可杀灭癌细胞”“激活胰岛细胞”,价格单明确标注重症患者疗程价格(3000-50000元/月)。

卫健部门经立案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后,认定A公司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涉案器械、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复议机关经复议维持该决定。

A公司认为,其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器械为专利产品,属合法经营;部分款项实为患者购买货物的费用以及租房费用,不应计入违法所得;丁某生持有针灸培训证书,主观无恶意且情节轻微;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卫健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健部门、复议机关均认为,A公司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行政处罚程序合规、量罚适当。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要求患者填写问诊单、使用“中医康复机器人”“祛病”等具有诊疗指向的宣传术语、针对具体疾病制定疗程价格并实施针灸及仪器治疗,该系列行为完全符合中医诊疗活动的特征。尽管A公司持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器械为专利产品,但专利授权不等于获得医疗活动许可,该凭证仅允许销售合规器械,其行为已明显超出非医疗机构法定经营范围,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在行政程序中已自认收取三名患者治疗费用,其在诉讼中提出的“货款抵扣”“租房费用”等主张,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与在案证据(如微信付款备注、患者声明)相矛盾,故法院不予采纳。卫健部门认定违法所得事实清楚,且已履行专家论证、听证、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符合规定。卫健部门适用“一般”处罚情节,按违法所得4.5倍进行罚款,量罚适当。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03

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一些养生保健机构打着“中医养生”“科技理疗”的旗号,擅自开展非法诊疗活动,这种现象值得警惕。本案中,A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制器械宣传治病功效并实施中医诊疗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关键在于是否以疾病诊断治疗为目的。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的复函》等明确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禁止使用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如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医灌洗肠等技术。本案中,A公司不仅通过“疗程定价”“问诊单”等方式了解患者病情,宣传治疗功效,还针对肾炎、糖尿病等患者实施诊疗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行医的法定要件。

鹏法君提醒,医疗行为直接关系生命健康,任何机构都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由具备资质的医务人员依法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此外,市民面对“科技理疗”“祖传秘方”等宣传时,务必核实机构资质与人员执业证书,切勿轻信非医疗机构所谓的“治疗功效”。若发现机构存在“包治百病”等夸大宣传,或擅自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选择医疗服务时,请务必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切实保障自身健康权益。

04

法条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执业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六十八条 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注册和备案的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

(二)超出所在医疗机构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三)开展与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培训考核等条件不符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四)在其取得的执业资质以内超出专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五)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六)除紧急救治或者依法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外,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执业活动;

(七)在被责令停止执业期间开展执业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可以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法提供中医远程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

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互联网诊疗服务,并遵守网络安全规定,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诊疗、中医护理、中医药咨询以及中医药知识宣传、推广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智慧中药房,提供中药调剂、包装、代煎、配送等服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等服务。

I 版权声明

本文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封文智、唐湘洪,版权归权利人所有。

编辑|桔梗 视觉|花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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