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小”“偷得少”

是否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后果?

答案当然是“否”

1月19日

大冶市一名15岁未成年人

因盗窃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这是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施行以来

大冶市首例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

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点击查看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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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17:00许

大冶市公安局东岳路派出所

接到辖区群众报警

称其店门口车内存放的

三条香烟被盗

接警后

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经细致研判

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

熊某与陈某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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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凌晨3时许

熊某伙同陈某持手机照明

沿街逐车试探车门是否上锁

实施“拉车门”盗窃

1月19日13:00时许

民警在熊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熊某主动交代了此前另两起

“拉车门”盗窃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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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值得关注的是

熊某今年15岁,系未成年人

但由于涉案金额较大

并且多次参与共同盗窃

目前

熊某已被大冶公安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同案犯已确认身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条款作出调整,打破了原法律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一刀切”的局限。

明确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或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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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

未成年人也应为其

严重或重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面前无侥幸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都要守住行为的底线

来源:大冶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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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冯国栋 责编 / 肖姿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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