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曾因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获刑,2023 年 10 月 12 日,吸毒人员吴某委托其代购 2 支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黄某告知每支 800 元,吴某转账 1600 元。黄某联系卖家王某、宋某(另案处理)交易,约定支付 1600 元后卖家返还 350 元作为其获利,随后将 2 支电子烟交付吴某。当日下午,黄某在宾馆开房容留三人(含两名未成年人)吸食该电子烟。
检察机关指控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人辩称其系代购,与卖家构成共同犯罪,属从犯。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变相加价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结合其累犯、坦白、自首(容留罪)等情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主要问题
1.代购者向贩毒者索要回扣、返利,是否属于变相加价?
2.该行为是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与贩毒者构成共犯?
三、裁判理由
(一)回扣、返利属变相加价牟利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变相加价包括索要回扣、返利等情形。黄某虽未直接向托购者加价,但通过与卖家约定返利,实际从托购者支付的毒资中获利,本质上属于变相加价,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牟利要件。
(二)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属共犯
1.无共同故意:黄某与卖家事前无通谋,购毒意愿由托购者发起,黄某仅为完成代购并牟利;
2.交易独立:黄某处于买家地位与卖家交易,返利约定是讨价还价行为,而非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
3.责任独立:黄某将毒品交付托购者的行为,属于独立的贩卖环节,而非帮助卖家代卖。
四、实务提示
代购毒品中,无论牟利来自托购者还是贩毒者,只要属于变相加价,即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涉案后需如实说明获利来源和性质,争取从宽情节。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属从重情节,需严格规避。三亚刑事律师郝志国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其强调此类案件辩护需重点审查牟利性质、是否存在共犯合意,通过举证交易独立性、无共同故意等要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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