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1年,林女士因不具备购房资格,与朋友张先生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由张先生出面购买位于北京的一套房产(即“一号房屋”),总价546万余元,全部房款由林女士支付。

协议签订后,林女士向张先生转账510万元,并称另付现金30万元。张先生随后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张先生又将房屋过户至其配偶李女士名下。

然而,十年间,林女士从未办理过户,也未对产权变更提出异议。

2018年,张先生、李女士以一号房屋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950万元,并办理了合法抵押登记。后因二人违约,乙银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并拟拍卖该房屋。

林女士得知后,立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和真实权利人,要求停止拍卖。法院驳回其异议,她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林女士对一号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乙银行作为善意抵押权人,其担保物权应受法律优先保护。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作出如下认定:

借名协议不能对抗善意抵押权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乙银行基于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与其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属于善意取得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406条及执行异议司法解释第27条,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借名买房人不得以此对抗抵押权人。

出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510万元转账未注明用途,无法直接证明用于购房;

30万元现金无交付凭证,真实性存疑;

购房发票、税费等均显示付款人为张先生,无直接证据链证明林女士为实际出资人。

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违背常理

从2012年房屋登记至2022年执行启动,长达十年间,林女士既未要求过户,也未对房屋多次转移(张先生→李女士)、抵押等重大处分行为提出异议,明显不符合真实权利人的行为逻辑。

借名买房本身存在政策风险

林女士自认“因无购房资格”而借名,该行为规避限购政策,本身就具有法律风险,法律不予鼓励。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借名买房遭遇抵押执行”敲响警钟,三点教训必须牢记:

借名买房≠拥有产权,登记才是关键

只要房屋未过户至你名下,你就只是“债权人”,而非“物权人”。一旦登记人将房屋抵押、出售或被执行,你将丧失优先保护地位。

银行抵押权具有“超级优先性”

只要银行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查登记、办抵押、做公证),即构成善意抵押权人,借名买房人几乎无法推翻。

长期不主张权利=放弃权利

十年不过户、不维权,在法律上会被视为默认接受现状。法院会据此推断:你并非真实权利人,或已放弃权利。

✅ 对借名买房人的建议:

若确需借名,务必在具备过户条件后立即办理;

定期书面催告登记人配合过户,并保留证据;

切勿将房屋置于他人名下多年而不闻不问——时间越长,风险越高。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执行异议及抵押权冲突纠纷,擅长通过证据重建与程序抗辩,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