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8年,赵磊(表哥)看中一套位于丰台的经济适用房(即“一号房屋”),总价30万余元。
但因他没有北京户口,不具备购房资格,便与表弟周涛商量:“你有资格,房子用你名字买,钱我出,满五年后过户给我。”
周涛当时口头同意。随后,赵磊通过母亲账户向周涛母亲转账50万元,并由周涛母亲代为支付全部房款。
房屋交付后,赵磊支付了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并自费装修入住,此后一直出租或自住至今。所有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原件均由其保管。
2012年,房产证下发,登记在周涛一人名下。
2017年,周涛突然挂失原证,重新申领新证,并否认借名关系,称:“房子是我家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借你住。”
此时,赵磊仍无北京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无奈之下,变更诉讼请求:
“既然不能要房,那就退我房款,并赔偿房屋从30万涨到400万的增值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周涛返还赵磊购房款304,322元;
✅ 额外补偿房屋增值损失260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因政策障碍无法履行,法院按过错比例判赔增值损失”的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及“损失如何分担”作出如下认定:
出资+长期占有+持证=借名关系成立
购房款由赵磊实际支付(有50万元转账佐证);
房屋自交付起由赵磊装修、使用、出租十余年;
所有原始票据、合同、产权证长期由其持有;
周涛2017年挂失重办房产证的行为,反证其此前默认赵磊对房屋的控制权。
“借住”解释不合常理
法院指出:若仅为借用,无需将全套购房文件交予借用人,更不会允许其持有产权证长达九年。孩子上学只需房产证复印件,无需售房合同、契税票等全套材料。
委托售房书印证真实权利归属
周涛曾向赵磊出具《售房授权委托书》,法院认为:真实产权人无需向“借住人”授权卖房,此举恰恰说明赵磊才是实际权利人。
增值损失按过错比例分担
因双方均有过错(赵磊明知无资格仍借名,周涛事后反悔),法院未支持全额400万,但酌定由周涛承担主要责任,赔偿260万元,体现公平原则。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借名买房失败后的止损策略”提供了启示:
即使无法过户,也能索赔增值
很多人以为“没资格就只能认栽”,但只要能证明借名关系,法院可按市场价判赔增值损失,远高于原始房款。
不要只盯着“要房”,灵活调整诉讼策略
当政策障碍无法逾越时,及时转向“返款+索赔增值”,往往能实现更高经济补偿。
✅ 对客户的建议:
借名前务必评估自身未来是否可能取得资格;
所有付款尽量通过直系亲属账户,并备注用途;
房屋交付后立即装修入住,形成稳定占有;
如遇反悔,第一时间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政策性住房及增值索赔案件,擅长在“无法过户”困境中为客户争取最高经济补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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