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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是为分担雇主所雇驾驶员在行车事故中伤亡赔偿风险的商业保险,通常赔付对象需通过雇主向保险公司主张。但如果雇主在事故发生后,迟迟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雇司机能否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呢?

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保险纠纷案,就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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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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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物流公司为车辆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张某在驾驶物流公司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经评定为七级伤残。后经法院生效判决,张某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经明确。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及雇主,在事故发生后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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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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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1. 责任保险的赔付规则:责任保险的核心是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怠于行权的救济:当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时,若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确定,第三者的索赔权益将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此时,法律赋予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既是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符合责任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立法目的。

3. 本案的具体适用:张某作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方,其应获赔偿的权利已明确,而作为被保险人的物流公司怠于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张某有权突破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责任限额内向张某支付理赔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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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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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并非绝对的权利边界。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立,不仅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更要确保因被保险人行为受损的第三者能够获得有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正是从立法层面为第三者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途径。

实践中,雇佣关系下的驾驶员因雇主怠于主张保险权益而陷入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提醒:一方面,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另一方面,受害的第三者在遇到雇主怠于行权的情形时,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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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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