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

为营造吉祥喜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鹿城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定点销售及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6日至18日(除夕至正月初二),共三天时间;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七都街道:高品街 观云东方北侧人行道

滨江街道:瓯江路原华润置地展厅北侧人行道

松台街道:望江东路郭公山石像前广场空地

双屿街道:望江西路与瓯南路交叉口北面空地

丰门街道:鞋都一期1号地块东南侧空地(东瓯渔港停车场北侧路口)

藤 桥 镇:戍浦江公园北侧沿中央大道人行道

除上述临时销售点外,鹿城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允许燃放点

七都街道:七都岛南侧观鸟台至望城驿站段二级平台

滨江街道:汤臣一品婚礼中心北侧瓯江江堤观景平台

广化街道:星龙海鲜广场至东瓯大桥瓯江沿线江堤观景平台

双屿街道:望江西路和泰力路交叉口北侧江边观景平台

丰门街道:岩门公寓东南侧江边观景平台

藤 桥 镇:戍浦江公园南侧沿江段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鹿城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五、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

销售点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届时将对重点燃放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具体事宜另行通告。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分局监督举报电话:110(受理非法运输、燃放等举报);区应急管理局监督举报电话:0577-88575028(受理非法生产、销售等举报)。

特此通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来源:鹿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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