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筑基之年,是“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也是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的重要一年。回望2025年,一批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牵动人心、引发深思。这些轰动案件的办理彰显着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见证着司法机关忠诚履职、捍卫法治统一的使命担当。我们认为,这些案件既承载着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热切期盼,也折射出刑事法治应对新问题、破解新挑战的实践智慧,愿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与深刻启迪,助力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1、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同意边界不容模糊,司法亮剑破除陋识-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约定订婚彩礼人民币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人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并于当日通过婚介机构人员向女方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5月2日中午,吴某某家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席某某控制吴某某手机并将吴某某反锁于屋内。席某某返回后,吴某某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在席某某取水灭火时,吴某某趁机跑出房间到13层呼救,被席某某抓住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吴某某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又被席某某强行拽回室内5月4日16时许,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席某某对其强奸。案发后,吴某某将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
公安机关受案后,于5月4日对吴某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吴某某手腕、双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经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晋02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某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晋02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价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裁判文书,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以婚约为名,行侵犯之实”犯罪行为的认定,对厘清社会观念、强化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的司法示范价值。本案的判决明确指出,双方虽已订立婚约并交付彩礼,但婚约绝不代表性行为的同意或默许,性自主权作为重要的人身权利,其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被告人席某某违背女方意志,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突破婚约内容,具备强奸罪中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要件。本案有力纠正了“订婚即默许发生性关系”等落后的社会观念,表明所谓“传统习俗、民间契约或经济往来”,不得凌驾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与性自主权之上,通过个案的公正裁量,体现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对于引导公众尊重边界、破除陈旧认知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2、河北邢台范某某杀人案
-邻里纠纷生戾气,灭门惨剧震人心-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2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东良镇发生一起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恶性杀人事件,村民范某某持械杀害了邻居李某某一家五口。案件起因是2024年李家装修房屋期间,范某某曾两次拆除李家门台引发纠纷,经村委会调解达成暂时解决方案。2025年6月22日5时许,58岁的范某某在争议土地上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持铁锹击打李某某致其倒地后,携带杀猪刀前往李家行凶。范某某先后在李家北屋门口捅刺李某某妻子数十刀,入室杀害其儿媳和3岁幼子,返身刺击倒地的李某某十余刀,后在街道遇见李某某10岁长孙并捅刺数十刀致其死亡。
11月14日该案在隆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11月2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范某某虽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9日,该案被告人范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提出了上诉。12月29日,该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同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同时,该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评价
本案是一起因邻里间宅基地纠纷引发的恶性杀人案件。范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属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普通民事争议。但其长期积怨未能得到有效疏导与根本性化解,最终使范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可见,基层看似微小的民间纠纷,若处置不及时、化解不彻底,极易酿成无法挽回的恶性事件。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尽管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这一判决严格遵循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此类极端暴力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惩。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必要告慰,更是维护公平正义、恢复社会秩序、捍卫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
3、河北暴某瑞被刑讯逼供致死案
-权力逾矩酿悲剧,法律铸魂守初心-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暴某瑞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新乐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一家宾馆被“指居”期间,暴某瑞受到公安民警的轮番审讯,在遭受多次刑讯逼供之后,33岁的暴某瑞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3月,石家庄市检察院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暴钦瑞的死因可以排除机械性损伤,倾向于暴某瑞死于心脏病。两名鉴定人后来接受询问时证实,对其死因进行鉴定时不知道具体案情,没有考虑是损伤造成的,是在案情不明确、缺乏资料的情况下作出的“不排除性鉴定意见”。暴某瑞家属不认可该结论,申请重新鉴定。2024年4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暴某瑞生前遭受长时间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其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进而导致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暴某瑞死亡之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11名涉案警务人员先后被提起公诉。
2025年9月底,保定市莲池区法院、望都县法院分别作出刑事判决,11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量刑最重的是专案组相关负责人张某光,其被判刑16年。一审判决后,张某光、耿某远等10名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案件评价
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办案都是对法治的伤害。河北暴某瑞案以生命的陨落,撕开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被滥用的伤疤。电击伤痕、限制性体位、深静脉血栓——这些冰冷的医学术语背后,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案件的依法处理彰显了我国对刑讯逼供“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也展现了我国在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方面的决心与进步。这场悲剧提醒我们,权力的驯服、权利的保障、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代代人的坚守与推进。任何一项权力都被关进制度的笼子,每一位公民的生命权、人格权都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法治文明才能真正抵达人心,这正是此案留给我们最深刻的时代叩问与前行力量。
4、“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涉刑事案
-司法严明惩失职,警钟长鸣护安全-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1日,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经查,烧烤店总店长海某(已死亡)、工作人员李某翔(已死亡)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更换与液化气罐相连接的减压阀,导致液化气罐中液化气快速泄漏,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显等12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周某国等3人身为液化石油气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5年5月30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对银川富洋烧烤民族街店投资人、实际经营者张某显和刘某,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某波,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周某国等15名被告人,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禁止其中3名被告人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并对其中3名罪责较轻、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线员工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评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此次重大事故的发生,并非仅归咎于烧烤店相关人员。天然气企业为追逐利润,罔顾安全标准;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知识。这些环节的相继失责,积少成多,最终共同导致了灾难的发生。安全生产绝非口号,而是需要各方切实履行的责任。唯有构建“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的社会氛围,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5、全国首例妨害兴奋剂管理案
-以刑治“剂”,司法亮剑-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4月间,吉林体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杨某单独或伙同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教练员刘某,以“科研训练”为名,欺骗即将参加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接受“血液回输”,篡改血液成分,以谋取利益并快速提升运动员成绩。杨某参与实施共6人次,非法获利20万元。经反兴奋剂中心认定,该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方法,构成兴奋剂违规,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三十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元,并追缴杨某违法所得。
案件评价
本案作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入刑后的全国首例判决,具有显著的规则重塑与制度警示意义。它不仅标志着我国在反兴奋剂治理中实现了从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到刑事规制的关键跨越,更以刑罚的威慑力明确划定了体育科研与训练行为的法律红线。此判决通过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强化了公共管理在体育领域的刚性约束,为今后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司法范例,也向所有体育从业人员传递出清晰信号:任何以“科学”或“训练”为名损害运动员健康、破坏体育公平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6、苟某文受贿、滥用职权案
-筑牢体育领域廉洁防线-
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24年,苟某文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书记,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6亿余元。2012年至2013年,苟某文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在相关项目收购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24年5月,苟某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5年5月,检察机关将苟某文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8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苟某文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苟某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苟某文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法院根据苟某文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评价
体育事业关乎民族精神和社会风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苟某文将公权异化为谋私工具,在经营、审批等环节搞权力寻租,不仅损害公共利益,也挫伤体育工作者积极性,动摇公众对体育事业的信任。其涉案金额大、时间长、影响恶劣,反映出体育领域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该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以零容忍态度反腐的坚定决心。无论职务高低,触犯党纪国法必受严惩。此案也为体育及公共管理领域敲响警钟:必须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强化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的约束,从源头防治腐败。唯有持续肃清流毒、正本清源,才能筑牢廉洁防线,让体育事业回归“公平竞争、为国争光”的本质,在风清气正的环境中高质量发展,重获公众信任。
7、14岁钟某某杀人案
-少年知法偏犯法,校园悲剧促深思-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8日,14岁男生钟某某因无端猜疑,提前网购黑色折叠刀,在同班女生潘某某家楼栋下埋伏。当潘某某独自走到单元楼门口时,钟某某上前质问并持刀捅刺,潘某某倒地呼救后,钟某某仍折返跪压其身体朝颈部、后背等要害补刀,致潘某某死亡。案发后,钟某某向家人谎称“见义勇为被人砍伤”,其辩护律师提出的“长期被校园欺凌”辩解,均被老师与同学证言推翻。
2025年11月28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某预谋行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钟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价
本案是一起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预谋杀人案。判决虽依法考虑其未成年年龄予以从轻,但并未减轻对其罪行严重性的评价,判处无期徒刑,清晰传递出“未成年人身份绝非恶性犯罪护身符”的司法信号,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平衡。此案对社会具有深刻警示:一方面暴露出个别青少年法治观念的严重扭曲,将法律保护曲解为犯罪算计,警示法治教育需直抵人心、纠正认知;另一方面也再次凸显了家庭、学校与社会需协同强化青少年心理健康关怀、矛盾疏导与生命教育,从源头预防悲剧发生。该案的审理与判决,维护了司法公正与社会底线,对于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8、白某红等寻衅滋事案
-全国首例“大熊猫被虐待”网络谣言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白某红、徐某为利用网络直播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相关信息不实的情况下,使用网名“大辽皇后”,在短视频平台,以在线直播、发布短视频等方式,散布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虐待大熊猫、对大熊猫“电击取精”和利用大熊猫谋取经济利益等虚假信息,造谣相关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被抓捕,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投诉、举报、辱骂。白某红、徐某网络直播180余次、发布短视频资料90余个,累计观看、浏览人次为545054次,短视频总评论数9521次、点赞数为46404次、转发数为1245次。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大熊猫饲养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短信恐吓和电话等滋扰,严重干扰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相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遭受严重影响、心理受到严重创伤,造成国际合作项目停滞。
2025年6月26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白某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价
本案是网络时代寻衅滋事罪的典型,行为人为牟利而系统性编造网络谣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白某红、徐某以“大辽皇后”账号,长期直播、发布短视频,故意散布大熊猫科研机构“虐待动物”“违规抓捕”等虚假信息,煽动网民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恶意投诉、辱骂与滋扰。其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国家级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导致国际合作项目停滞,更对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判决准确认定两名被告人行为已超出言论自由范畴,构成寻衅滋事罪,清晰划定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流量变现”为目的,蓄意捏造事实、煽动对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判决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与社会的正常秩序。
9、周某华被引渡归案
-终结外逃十五年,亚洲“红通”清零告捷-
案情简介
周某华,女,1969年9月7日出生于广东,“百名红通人员”第26号,曾任云南铜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国项目部负责人,原中国云铜(泰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犯罪,被云南省检察院立案,2010年5月逃亡泰国,外逃后负隅顽抗、拒不归案。2012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周某华发布红色通报。2012年10月22日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2018年6月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2023年7月,泰国内政部宣布,周某华与泰籍男子朗萨的婚姻属于通过隐瞒事实或做出重大虚假陈述而缔结,根据相关法律,撤销周某华的泰国国籍。2025年7月,经中泰执法司法合作,“百名红通人员”周某华从泰国被引渡回中国,这是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63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标志着亚洲地区“百名红通人员”清零。
案件评价
本案是中泰反腐败执法司法协作的成功范例,彰显了双边合作的深度与实效。泰方依法撤销周某华通过虚假婚姻骗取的泰国国籍,扫清引渡身份障碍,双方在证据认定、程序衔接上高效配合,为区域跨国反腐协作提供了实操样本。周某华以虚假身份滞留境外15年负隅顽抗,其落网打破了腐败分子“换身份即可逍遥法外”的幻想,精准打击了跨国身份造假避罪行为,也倒逼追逃工作强化身份核查、跨境证据固定等关键环节。通过该案办理,实现亚洲地区“百名红通人员”清零,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推进、各部门协同发力的成果,完整呈现了我国追逃追赃“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决心与效能。同时,该案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力震慑,打破“外逃即安全”的侥幸心理,警示公职人员坚守廉洁底线,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筑牢反腐败法治防线。
10、广东廉江叶某志故意杀人案
-精神疾病抗辩无效,罪刑相应彰显正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叶某志因臆想被他人释放毒气加害以及汽车打不着火均与同村叶某有关,遂产生杀念。2025年3月27日晚,叶某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被害人韦某某、叶某花、何某某,即持菜刀砍击致3名被害人死亡。叶某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某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5年8月1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叶某志提出上诉。12月2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叶某志故意杀人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叶某志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叶某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叶某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等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从其作案对象选择及作案过程看,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案件评价
本案核心在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死刑适用的影响。经鉴定,叶某志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主体,依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最终未予从轻处理。关键在于其作案时仍具备一定辨认与控制能力——主动携菜刀寻仇、临时对无辜者行凶、作案后逃离并试图自杀,行为存在明确规划性,印证了法院对其行为能力程度的认定,为量刑时排除从轻情节提供了事实支撑。死刑判决的核心依据是“罪行极其严重”,叶某志滥杀三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家庭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即便存在坦白、限定刑责等情节,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仍远超从轻情节考量权重。二审维持原判,清晰传递出精神疾病并非不适用死刑的绝对理由,死刑裁量需综合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仅对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契合刑法立法精神。同时,该案也暴露出病发时期精神病人的监管缺位问题。对此,家庭监护、社区干预、医疗救治的联动机制亟需完善,唯有筑牢事前防控防线,才能既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又守护公共安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内容来源: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
免责声明: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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