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旧事重提,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
原审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设计院)是涉案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设计单位。
原审被告凌某某(该酒店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徐某原为华东设计院员工,两人后就职于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设公司)。
华东设计院认为,都设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官网以及凌某某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华东设计院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图片,侵害了华东设计院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设公司、凌某某、徐某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作为都设公司的过往业绩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为其承接工程项目提供便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东设计院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都设公司、凌某某、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华东设计院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公开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及合理费用214,500元。
原审被告都设公司、凌某某、徐某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是涉案工程设计图、建筑作品、手绘图的著作权人;即使原告享有著作权,由于工程设计图是特殊职务作品,原告对其不享有署名权;对建筑物拍照、临摹属于合理使用,且被告使用的图片未对建筑物整体进行再现,故不构成侵权;被告在宣传时明确了涉案项目是凌某某、徐某在原告处工作时参与的项目,相关宣传内容不存在虚假之处,不会导致公众误认。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1628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都设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都设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www.shdsd.cn.cn)及“都设设计”微信公众号(微信号:dushejianzhu)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三、都设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东院经济损失500,000元;四、都设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东院支出的合理费用114,500元;五、驳回华东院的其余诉讼请求。
华东设计院、都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沪73民终1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书写道:
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凌克戈、徐琦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5月7日,本院依法追加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19年10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设公司)、凌克戈、徐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被告徐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被告凌克戈、徐琦原系原告员工,凌克戈于2004年7月入职,于2012年2月离职;徐琦于2007年8月入职,于2012年2月离职。离职后,两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与被告都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凌克戈在该公司的职位为总建筑师,被告徐琦的职位为建筑师。
被告都设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都设公司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系为本案维权所支出,本院综合考虑公证的必要性、关联性、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以及本市律师服务业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对于消除影响,被告都设公司所宣传的带有误导性的内容会导致公众对“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的设计单位产生误认,故被告都设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而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本院根据侵权行为所及范围、侵权行为情节、后果等,确定被告都设公司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即足以消除影响。
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shdsd.cn)及“都设设计”微信公众号(微信号:dushejianzhu)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四、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114,500元;
五、驳回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16元,由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3,150元,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19,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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