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纪法鉴享
注:下列表中期限涉及的具体条文来自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监察法实施条例》,如属新中规定的期限,均在条文中进行了备注,供参考。
新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的期限
名称
期限规定
条文
谈话
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15个工作日内
第79条
委托谈话在收到委托函后:15个工作日内
强制
到案
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2小时
第100条
需要采取管护或留置措施的不超过:24小时
两次强制到案间隔不少于:24小时
责令
侯查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104条
采取责令侯查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第105条
审查被责令侯查人离开居住地的申请:3日内
第108条
审查管护、留置、禁闭变更为责令侯查的申请:3日内
第110条
管护
采取管护措施后送至留置场所:24小时内
第115条
采取管护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第116条
采取管护措施后开展谈话、讯问:24小时内
第117条
管护措施一般不超过:7日
第118条
经审批可延长:1-3日
留置
采取留置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第127条
采取留置措施后开展谈话、讯问:24小时内
第128条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129条
经审批第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经审批再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个月
第130条
报请重新计算留置期限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
备注:国家监委和省级监委申请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的,均需在5日内报批。
第132条
经审批重新计算留置期限:3+3+2个月内
备注:重新计算留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满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此外,再次延长不超过2个月且仅能适用一次,如果重新计算期限前已再次延长2个月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133条
冻结
一般期限:6个月
第139条
续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第141条
调取
与案件无关:3日内退还
第154条
涉案
款物
涉案款项存入专用账户:15日内
第160条
涉案物品移交财物保管部门:30日内
查封
扣押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第164条
技术
调查
技术调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第185条(监察法第31条)
经批准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通缉
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过3日
第190条
限制
出境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194条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到期后仍需限制出境,期满3日前再次办理报备
边控
对象
监察机关接到查获通知后24小时内到口岸移交
第195条
临时限制出境措施
紧急情况下提出:不超过7日,不能延期
第197条
问题线
索转送
5个工作日内
第198条
函询
被函询人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第206条
实名检
举控告
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
第209条
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调查
未留置:立案后1年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215条
留置:已留置期限+解除留置后1年内
延长:不超过6个月
审理
一般情况:1个月内完成
备注:退回重新调查完毕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第224条
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处分
决定
送达:作出处分后1个月
第233条
执行
一般情况:处分后1个月内
特殊情况:经批准不超过6个月
撤销
案件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备案
第237条
指定或交
办案件
一般情况:调查期限到期7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特殊情况:调查期限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追缴责
令退赔
处置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
第240条
复审
复核
申请复审: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第241条
复审决定:受理后1个月内
申请复核: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复核决定:受理后2个月内
从宽
处罚
上级监委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244条
移送
起诉
正式移送10日前书面向检察机关预告
第251条
正式移送20日前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商请指定管辖函
第252条
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30日内提请
第261条
追缴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
被调查人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
第263条
外逃等
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涉案财产被转移至境外,24小时内层报至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
第271条
离任从
业限制
监察人员离任后3年内
第301条
禁闭
期限不得超过:7日
第305条
采取禁闭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第306条
申诉
受理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308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诉人
第310条
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复查
第311条
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安全
事故
发生强制到案、管护、留置或禁闭人员死亡、伤残、脱逃等办案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委
第312条
(注:具体请参看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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