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好头盔只需几秒

但它在最危险的时刻

挽救的却是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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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佩戴安全头盔,摔车致颅内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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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正确戴安全头盔,摩托车驾驶人仅受轻微伤

然而纵使蜀黍百般叮嘱

仍然有不少人“侥幸闯关”

既是对交通规则的漠视

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接下来看看近期

未戴安全头盔骑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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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违法行为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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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赵某保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6日

违法地点:西关街与西二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已通过云哨推送信息,提醒当事人接受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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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乔某帅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7日

违法地点:西关街与西二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已通过云哨推送信息,提醒当事人接受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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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张某红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8日

违法地点:西关街与西二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已通过云哨推送信息,提醒当事人接受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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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刘某兵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9日

违法地点:西关街与西二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已通过云哨推送信息,提醒当事人接受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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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某栋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9日

违法地点:西关街与西二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已通过云哨推送信息,提醒当事人接受处罚,罚款20元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头盔是个宝

骑乘要戴好

曝光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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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东昌府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