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名称】
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2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时,通过平台数据筛查发现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持有排污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管理台账。执法大队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制作了规范的环境管理台账,并按规定进行了记录。经执法大队复查确认,该企业已整改到位,且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采取非现场执法模式,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通过非现场执法精准锁定违法线索。同时坚持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以柔性执法引导企业主动纠错,切实增强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
【案件名称】
成都某鞋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5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对崇州经济开发区开展大气走航,途经成都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走航数据峰值显示为1338.36Ugg /立方米。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厂房3楼的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车间刷胶流水线有1个烘箱集气罩上设置的2根废气收集塑料管道已脱落,未与车间内设置的废气收集主管道相连接,烘箱正在运行,电源开关处于开启状态,现场能闻见明显异味。经查阅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1#厂房在刷胶流水线及烘道顶部安装集气罩装置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废气收集后统一抽送至主排风管道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
【查处情况】
成都某鞋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1月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20000元。
【启示意义】
本案是“非现场、智能化”监管的典型案例,生动展示了现代科技在环境执法中的关键作用,走航监测如同“环境CT扫描”,实现了从“人海战术”到“精准狙击”的转变,让隐蔽的、瞬时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极大提高了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执法效率,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崇州生态环境
拟稿:秦爱峰
审核:甘红艳
排版: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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