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6年标准
2026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了《2025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一文,提到“202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502元”。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2026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6502×20=1130040元。
二、往年标准
2025年=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20=1083760(发布日期2025.1.17)
2024年=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20=1036420(发布日期2024.1.17)
2023年=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20=985660(发布日期2023.1.17)
2022年=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20=948240(发布日期2022.1.17)
2021年=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20=876680(发布日期2021.1.18)
2020年=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20=847180(发布日期2020.1.17)
2019年=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20=785020(发布日期2019.1.21)
三、常见疑问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是指“起诉时上一年”,还是指“工伤发生时上一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是指“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
(二)“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发布时,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因此,如果“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发布,可以暂按“前一年度”的数据计算。
但是,相关数据公布后,需要重新核定,如果新的数据有增长的,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要补发差额部分。
(三)“试用期不买社保”,或“入职不及时买社保”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在没买社保(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没法申请社保报销。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公司“试用期不给买社保”,或“先安排入职,一段时间后才买社保”。
假设,员工恰好在这些“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买社保”的时间内遭遇工亡事故,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项,用人单位就面临超百万的赔偿,且这些赔偿费用无法找社保部门报销。
比如,一些员工入职了“试用期不买社保”,或“入职一段时间后才给买社保”的公司,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遇非己方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员工的近亲属在找不到肇事方,或者认为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的,可能会通过工伤保险纠纷,要求用人单位一方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项目金额就要达到113万元。此时,公司没买社保,本来是为了节省费用,结果却要支付更高的赔偿金额。
参考判例: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118民初6516号
本院认为:Y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已经增城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且认定工伤决定书中亦认定了Y某的用人单位为原告某某社区居委会。因原告未为Y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应承担Y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尽管原告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现又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增城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原告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起诉,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在原告无有效证据推翻且行政复议已维持原工伤认定的情形下,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有效,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为无需中止审理。
对被告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本院认定如下: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的规定,Y某的丧葬补助金应为72144元(12024元×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948240元(47412元×20倍)。
相关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号: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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