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确定是夫妻共同房产,但法院不允许女方分?一对再婚夫妻离婚,法院认定婚姻期间的一套房产是共同财产,女方有50%的份额,但女方要求折价分割以获取现金养老治病的诉求,被法院给驳回了!碰到这案子法院也是挺累的,因为判决中说的理由只是表面的,真正的原因不方便写在判决上!
海口的一个案子,2003年女方万某和男方胡某再婚,再婚后女方随男方在海口生活,两人没生育子女,2015女方回湖北照顾自己的母亲,两人开始长期分居,2023年女方起诉,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但离婚时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子成了遗留问题,法院认定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女方有50%的份额,但没有实质分割。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共同房产,法院会判决一方得房给另一方补偿,这是最常见的处理方法。双方都没有能力补偿对方,也可以变卖房产后分钱。但如果法院只判出份额却不做实质分割,等于遗留了问题,往往会引发下一场房产分割诉讼。
果然,判决离婚后女方以共有人的身份再次起诉,称双方已离婚不宜共有房产,自己也需要现金养老治病,要求分割房产获得折价款。男方不同意,说这房是自己唯一住所,自己年老多病也没钱给女方补偿款,如果变卖房产就无家可归了。
最后一审和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女方的诉求。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男方的年龄和经济能力及生活需要,明显无力支付数十万甚至近百万的折价款,女方要求现在分割房产的理由不充分,当前宜保持现状。
明明是共有房产,不支持女方实际分割,有没有感觉对女方不太公平?但法院这么判其实是另有原因的,唯一住房且男方无力支付补偿款只是表面上的理由,真论起来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变卖房产分钱,男方如果有几十万甚至近百万的房款,可以通过租房或换房的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法院这么判,我认为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直接把房变卖分钱,对男方太不公平了,因为这房不是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子是2012年男方的哥哥出资购买赠给他们两人的,结果2015年两人就开始分居,2023年女方起诉离婚,由于房产证明确登记在两人名下,离婚时法院认定了女方有50%的份额,但离婚的时候就没支持实质分割,离婚后女方再次起诉法院仍不支持。现在看,估计得等到男方去世,女方才能实际分割这套房子。
我觉得法院这种特殊的处理方案,还是有合理性的,但这么判也确实挺为难法院的,如果男方的哥哥当初给弟弟购房的时候,不把房子登记为弟弟夫妻两人共有,就没有现在的麻烦了,大家觉得呢?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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