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1月22日讯,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决定书显示,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的股份,在2025年5月6日持股比例变动至1%的整数倍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
对此,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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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新闻1月22日讯,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决定书显示,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的股份,在2025年5月6日持股比例变动至1%的整数倍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
对此,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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