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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及违法建设查处领域,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必须具备合法依据与法定程序。胡先生的合法房屋及搭建构筑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武汉市某区城管局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及后续强拆决定。胡先生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诉讼,期间作为强拆决定前置依据的限期拆除决定被中院生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强拆决定缺乏依据、程序违法,判决予以撤销,成功维护了胡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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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审理机关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

胡先生

被告

武汉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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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胡先生从案外人处购买位于武汉市某区某地旁的砖木结构房屋。

2007-2016年:为扩大经营,胡先生在原有合法房屋基础上,先后搭建两处构筑物,合计面积195.6平方米。

2008年7月:胡先生为原有房屋办理房产证,确认房屋合法产权。

2019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胡先生的房屋及搭建构筑物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

9月7日:区城管局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胡先生自行拆除案涉构筑物;

9月13日:区城管局发布《违法建设拆除公告》;

9月23日:区城管局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10月9日:区城管局作出(x)城强拆决字[2021]第xx号《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胡先生。

2022年:

4月:胡先生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强拆决定;

案件审理期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另一个案件的终审判决,撤销区城管局此前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12月7日: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区城管局作出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

双方核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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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先生)

案涉房屋已依法办理房产证,属于合法建筑,搭建的构筑物用于合法经营(持有《营业执照》),自身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房屋及构筑物已被纳入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区城管局作出强拆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院生效法律文书已撤销作为强拆决定前提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强拆决定失去执行依据,应依法撤销;

诉讼请求:撤销区城管局作出的(x)城强拆决字[2021]第xxx号《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

被告(武汉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执法主体合法:依据《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具有查处职权;

强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胡先生搭建的两处钢制结构棚(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且强拆标的并非其有房产证的原有房屋;

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接到转办单后立案调查,履行了拍照取证、调查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等程序,依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拆除公告、催告书,最终作出强拆决定,送达方式合法;

答辩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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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包括主体适格、职权范围、证据三性、法律适用、程序合法等方面;

  • 《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作出强拆决定的法定前置依据,现该前置文书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

  • 被告作出的案涉强拆决定因缺乏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撤销情形;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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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武汉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x)城强拆决字[2021]第xxx号《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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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依据已被撤销:作为强拆决定前提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已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强拆决定失去合法基础,属于“缺乏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行政程序存在根本违法:限期拆除决定是作出强拆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前置程序被撤销后,后续强拆决定的作出必然违反法定程序,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程序违法”的撤销情形;

原告已举证房屋合法性:胡先生提交了房产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原有房屋的合法产权及经营属性,反驳被告“违法建设”的片面认定,为胜诉奠定事实基础。

精准锁定违法焦点:律师深入分析案件逻辑,明确“前置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是强拆决定的核心违法点,围绕该焦点制定诉讼策略,直击案件关键;

梳理完整证据链: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身份证、房产证、营业执照、征收决定、强拆决定书等关键证据,全面印证原告主体适格、房屋合法、强拆决定违法的核心主张;

全程专业代理诉讼:从案件受理到庭审辩论,律师全程参与,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被告行政行为缺乏依据、程序违法的事实,推动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实现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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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的启示】

强拆决定需以合法前置程序为基础:根据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强拆决定的作出必须以合法有效的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等为前置程序,前置程序被撤销的,后续强拆决定必然丧失合法性;

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需举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若无法提供有效依据或证明程序合法,将承担败诉后果;

合法产权房屋的附属构筑物维权需注重证据:当事人对合法产权房屋的附属搭建,应留存相关建设、经营凭证,遭遇强拆时,需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举证房屋合法性、指出行政程序违法等方式维权;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应兼顾合法权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行政机关查处所谓“违法建设”时,不得忽视当事人的合法产权及征收补偿权益,更不能通过违法强拆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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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傅增强

傅增强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东北大学法学学士,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同等学历。先后承办大量“民告官”行政案件,同时参与承办了诸多民商、婚家、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务经验。

傅增强律师诚实守信、务实敬业,专业知识扎实,工作经历丰富,社会阅历深厚,处事冷静果断,擅长办理各类行政案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三资”处置实务(农村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集体资产出租入股、农村集体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流转、农村房地产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纠纷等案件。实务中,以(当事)人为本,因案施策,策略灵活,为众多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合理的利益,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承办案件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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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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