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尹某礼故意伤害准许撤回起诉案

入库编号:2026-02-1-179-001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3)沪0112刑初68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1.18

裁判要旨

对于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作出判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不具有明显攻击性、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后果的轻微推搡、拉扯等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伤害行为 轻微暴力 主观故意 琐事引发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礼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曹某为防止尹某礼逃跑,拔走其车钥匙,抓住挂在其身前的背包。在双方互相拉扯过程中,曹某倒地磕碰到旁边的花坛,并受伤。经鉴定,曹某为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礼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尹某礼辩称,曹某拔走其车钥匙,抓住其背包,其为摆脱而抢夺背包,未对曹某实施殴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3)沪0112刑初683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指控被告人尹某礼犯故意伤害罪的起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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