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某小区换热站内物业工作人员正在巡视。王迎超/摄
中房报记者 王迎超 高中华丨哈尔滨报道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通过二次加压供水供热成为高层住宅的最优选择,通常被称为保障供水、供热安全的“最后一公里”。然而,二次加压过程中产生的电费究竟谁来承担的问题,近期却在黑龙江省黑河市一些物业企业中引发争议。
近日,黑河市及其代管的北安市多家物业企业负责人向记者反映,“供暖季,供水、供热二次加压产生的电费平均每个月要1万多元,全部由物业企业承担,已占全年净利润的一半以上,令企业不堪重负。”
目前,针对这一情况,北安市多家物业企业已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反馈,目前进展缓慢。
供水、供热二次加压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哪个机构承担?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王闯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次加压及换热站作为保障供水供热质量和压力的必要设施,其运营、维护及产生的电费,属于供应企业的核心履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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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利润的一半都交了电费”
“自北安市有了高层住宅后,二次加压的费用就全部由物业企业承担,已经10多年了;除此之外,还有换热站和泵房的维护、保养工作也全部丢给了物业企业负责。”1月15日,北安市某物业负责人陈天磊(化名)告诉记者。
他们测算过,一个700户居民的小区,平均每个月的二次加压电费在1万元以上(其中60%为供热费用,40%为供水费用),约占物业企业全年总收入的六分之一,“刨去各种开销,差不多纯利润的一半都交电费了。”
北安市某小区换热站。王迎超/摄
除此之外,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也让物业叫苦不迭,“物业本身并没有专业人员,只能简单小修小补,真出了故障,还得让供热企业派人来维修,维修费自然也要物业企业承担。”陈天磊无奈地表示。
1月18日,黑河市某物业经理岳峰(化名)也告诉记者,他们服务的一个小区有800多户居民,供热季二次加压电费平均每个月要1.3万元以上,黑河市全年供热7个月,累积下来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有些城市的物业费中包含供水二次加压费,但2017年黑河市下发过文件,明确高层不允许收取这笔费用,物业公司本身就是微利运营,我们已不堪重负,黑河已有多个物业因此弃管小区。”
岳峰告诉记者,此前他们曾多次向黑河市政府部门反映过,希望这笔费用由供热及供水企业承担,但始终未有进展。
陈天磊告诉记者,2025年12月,北安市20多个小区的物业曾联合向当地信访部门反映过此事,对方表示将向黑河市信访部门转达意见,但至今没有回应。
北安市负责监管供热、供水的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此回复称:“已第一时间与供热单位进行沟通,并向主要领导进行汇报。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住宅小区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热工程移交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将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统一管理。城管执法局作为供热单位的监管职能部门,其监管范围涵盖供热单位是否按标准供热,综上所述,我局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和有效的强制措施,供热温度是否达标以及用热安全等方面。已要求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就供热二次加压系房设备的移交、养护及后续费用事宜进行有效处理。该案的主要矛盾在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的交接程序问题,建议相关物业群体向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深入沟通和研究。
关于物业群体反映自来水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费应由自来水公司承担一事,根据北安市人民政府北政办发(2021)第19号文件关于北安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实施方案中指示:二次供水泵站设施改造移交方案为:只移交管理权和使用权。二次供水泵站及附属设施产权归原产权单位所有,产权不变。因此,产生的电费,在未纳入终端水价前,仍由原单位进行缴纳,故该诉求不予支持。”
“对这个回复我们并不认可,事实上,小区建成后并入了市政供水、供热管线,但根本没有任何移交手续,物业接手之后,供水、供热企业丢下一把钥匙就走了,其他的事全扔给了物业负责,我们也不知道该移交给谁。我们认为,热费和水费都由相关企业收取,物业没收一分钱,这些企业有责任把水、热送到用户终端,期间产生的二次加压费用也应该由这些企业来承担。”北安市另一家物业负责人李浩(化名)告诉记者,他此前曾与自来水公司一位负责人交流过此事,对方表示,这笔钱按理应该由自来水公司承担,但前提是要上调自来水价格,否则没有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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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加压费用该谁承担?
物业企业此前已承担多年费用,为何在近期集中反映?
陈天磊表示,据他们了解,黑龙江已有多个地市早已明确,二次加压费不用物业承担。
鹤岗市一小区物业经理陈先生告诉记者,此前鹤岗市情况与黑河市类似,高层供热二次加压电费都由物业公司承担,电费数额比较大,物业企业负担也很重。经过3年疫情后,百姓缴纳物业费比较困难,出现一些物业弃管现象,2022年初,当地物业处与供热公司协商,最终将供热二次加压费用和换热站的维修保养业务都交给了供热企业承担。至于二次供水费用,物业费中有单独二次加压费项目,也不需要物业企业额外承担。
哈尔滨江北一家供热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住宅小区的换热站的维护保养以及二次加压费用均由供热企业承担;江南一大型居民区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也表示,该小区供热及供水的二次加压费用均不用物业承担。
1月21日,绥化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则向记者介绍,首先要看供热合同中对于相关费用是否明确,如果没有详细表述,供热也纳入集中管网,那么按照实际情况,供热二次加压费用应由供热单位负责,绥化市也是这样处理的。
“热既然是商品,那么企业应该服务到底送热到家,期间产生的费用自然应由供热企业负责。”该负责人表示。
记者注意到,对于二次加压费用的收取,《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中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方面,由供水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向用户收取,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的,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其他省份也曾发文规范,如2023年,《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住建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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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供应企业将义务转嫁
王闯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明确“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六百四十八条,“供应方”作为合同相对主体,需承担保障连续、合格供应的义务,二次加压及换热站作为保障供水供热质量和压力的必要设施,其运营、维护及产生的电费,属于供应企业的核心履约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界定了物业服务范围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且限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换热站及二次加压设施属于供热、供水专业设施,并非业主共有部分,也超出物业常规服务能力范畴。强制物业承担该责任,本质是将供应企业的合同义务转嫁,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法定责任划分。
供热、供水企业属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具有天然市场支配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供应企业将应自行承担的经营成本转移给作为中小企业的物业主体,加重了其经济负担。加之物业因缺乏专业技术,需再行委托供热供水企业维修并支付费用,进一步强化了供应企业的市场主导与技术独占地位,扰乱了当地物业行业与公用事业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重视我们的诉求,组织多方一起协调解决,不能把这些负担都抛给物业企业独自承受。”采访最后,多家物业企业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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