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栏获悉,1月20日,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利星科技”)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收到罚单,执法部门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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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虞市监处罚﹝2026﹞40号内容显示,浙江利星科技主要违法事实为:2025年10月15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浙江利星科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条蒸汽压力管道和4条物料压力管道正处于使用状态。该公司现场提供的包含上述6条压力管道在内的2份检验报告[DDG2022-0244(C)、DAG2022-037(C)]均不在有效期内。

执法部门表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及时整改到位,涉案压力管道经检验合格,安全隐患已消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对此,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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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利星科技官网介绍,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及上虞区创新成长型企业、工业百强企业和纳税百强企业。公司深度聚焦石油化工、聚酯制造、纺织化工产业,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完整体系于一体,专业生产和销售石油化工氧化催化剂、聚酯催化剂及医药、农药、化工中间体等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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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540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包苏春,大股东为浙江金海湾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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