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5:强奸罪,醉酒,如何处罚?
案例5:XXX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xxxxxx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11刑初302号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拘留日期:2024.3.22
判决日期:2025.01.10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XXX预谋与被害人XXX发生性关系,遂与其同事刘某某共同与XXX在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的某酒吧喝酒,致使被害人XXX处于醉酒状态后,XXX驾车拉乘XXX到石家庄市××,与处于醉酒状态的XXX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辩称,起诉书指控内容属实,认罪认罚。认为自己不是预谋。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以下情节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1.被告人XX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应结合本案实际涉案事实及受诉地法院审判标尺进行适当从轻调整,被告人XXX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及个人法益侵害,不具备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在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期间定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系河北某公司员工,与被害人XXX系师生关系。2024年3月16日,被告人XXX预谋与被害人XXX发生性关系,遂与其同事刘某某共同与被害人XXX在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的“某酒吧”喝酒,致使被害人XXX处于醉酒状态后,被告人XXX拉乘被害人XXX到石家庄市“某酒店”房间,次日凌晨与处于醉酒状态的XXX发生性关系。
2024年3月21日,被害人XXX母亲XXX因其女儿被强奸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XXX在石家庄市某地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美团订单详情截图等书证;
本院认为:
被告人X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在庭审中辩称其并非预谋,犯罪预谋系犯罪的预备和谋划,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能够达到犯罪的预期目的,而进行策划、制造条件等准备活动,是犯罪动机、意图与犯罪目的之间的心理状态。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其第二次供述中明确表示,其与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说“快喝多了”,意思是借着酒劲趁被害人喝多了进行强奸,从被害人回到石家庄吃饭喝酒的时候就有了这些想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亦证明被告人XXX在2024年3月16日晚上与被害人XXX喝酒的目的是想和被害人XXX发生性关系,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XXX为其实施犯罪活动进行了策划、制造条件,系预谋,故被告人XXX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XX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应结合本案实际涉案事实进行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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