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这个片区

将安装电梯

近日,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小李庄片区安置房项目二期(大高庄)地块B-电梯采购及安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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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海港区北二环以南、东港路以西、规划次干路以北。

项目规模:本项目为小李庄片区安置房项目二期(大高庄)地块B-电梯采购及安装,建设地点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

主要内容包括:小李庄片区安置房项目二期(大高庄)地块B:7栋住宅楼的电梯(共计17部)采购、安装及调试等。

计划工期:供货及安装周期:75天。其中:供货期限30天,安装期限45天。

事关电梯最新消息秦皇岛市政府发布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

近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秦皇岛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此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盒安全评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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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的使用与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经营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负责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五)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二)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工作,使用检验、检测合格的电梯;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当与电梯数量、使用环境等因素相适应,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得超过五十部;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应当清晰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带有应急编码的应急救援电话、安全注意事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维护保养单位等信息,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在电梯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内变更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的,使用单位应当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重大事故隐患通知后,应当立即停用,采取围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组织检查修复。

电梯需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用原因和时间。电梯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开展抢救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及电梯运行监测装置与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能够随时进行有效联系。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做好乘客安抚与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五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八)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检并记录,保障电梯运行环境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引导和监督电梯乘客正确乘用电梯,及时劝阻不当使用行为;

(九)对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在电梯内安装电子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的,应当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拟停用一年以上的,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电梯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二)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相关记录,每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

(三)在小区公示栏公布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包括维护保养单位、人员姓名、时间和内容等;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

(五)不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移交。

第二十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二)乘用处于火灾、地震等灾害中的电梯;

(三)乘坐超过额定载荷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四)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强行阻止电梯门关闭;

(五)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六)堵塞、占用电梯应急救援通道;

(七)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乘坐电梯;

(八)拆除、破坏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标识,或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部件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九)携犬乘用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十)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好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重要提醒

如遇电梯突然下坠

请保持冷静

立即采取正确的防护姿势

等待专业救援,切勿强行扒门

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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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车站、机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

第二十二条 鼓励维护保养单位在车站、机场、医院、大型商场、游乐场等电梯集中、人员密集、使用频繁的场所和电梯数量超过三十部的住宅小区,安排常驻维护保养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如实填写电梯维护保养及故障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由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接受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接到乘客被困通知后,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四)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逐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档案,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保管;

(六)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培训及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法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

(五)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作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办公场所信息、设备工具与交通工具清单;

(四)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电话。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公共场所的电梯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及维护保养项目。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考核记分,并实施分类监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下列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位于机场、学校、幼儿园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

(二)近二年发生过电梯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电梯故障频率较高且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涉及电梯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注:以上文字信息与图片来自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网络,感谢各位同仁的努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删除。

来源:秦皇岛新鲜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