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的判决书因“无法提供源代码”而看似将你置于不利之地时,大多数被告的第一反应是感到不公与无力。然而,这恰恰是第一个认知误区——源代码的缺失,并非诉讼的终点,而可能是另一场更精妙法律攻防战的起点。

表面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其胜负手往往隐藏在证据链条最不起眼的环节或法律适用的细微理解之差。本案的逆转,正是从发现那个“细微之差”开始的。

对许多游戏开发与运营公司而言,收到一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诉状,其引发的连锁反应——产品下架、商誉受损、融资中断、合作伙伴质疑——远比诉讼请求中冰冷的赔偿数字更令人窒息。

这不仅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个案纠纷,更是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下,关于侵权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与实质性相似判断的一场经典博弈模型。当源代码比对这一传统路径受阻时,胜利的天平会偏向何方?

01 案件回溯:当源代码“消失”在法庭上

谈判桌上的僵局最终化为法庭上的对决。甲公司,作为一款知名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发现乙公司运营的某APP上提供了其游戏的破解版下载。甲公司认为,这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庭审很快聚焦于一个核心的举证难题:代码比对。一审法院要求甲公司提交其主张权利的游戏软件源代码,但直至判决之日,甲公司仍未提交。

乙公司则陈述,被诉侵权游戏系案外人上传,且已于两年前下架,因此同样无法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案件似乎陷入了“无码可对”的僵局。

甲公司提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主张:其不主张分别保护游戏对应的计算机软件或视听作品著作权,而是要求将“由两者共同构成的独立的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整体作品类型予以保护。

这一主张被一审法院驳回。法院明确指出,网络游戏并非法定的独立作品类型,在法律对计算机软件和视听作品分别给予不同保护和管辖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坚持不符合法律规定。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认为,由于网络游戏的视听画面与底层软件并不具有唯一对应性,甲公司在有能力提交却拒不提交源代码的情况下,其举证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俞强律师视角: 一审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严格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将源代码视为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黄金标准”。这反映出在部分司法实践中,当原告主张软件侵权时,提交源代码进行比对被视为其应履行的核心举证义务,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这对于作为被告的乙公司而言,似乎是一个有利的开局。

02 逆转时刻:最高法的逻辑推演与举证责任转移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迎来了根本性的逆转。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首先明确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面对双方均无法提供源代码进行比对的现实,最高法院并未将此视为无法逾越的障碍,而是创造性地运用了法律逻辑与经验法则,重新绘制了侵权认定的路线图。

最高法院指出,游戏软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娱乐,其直观感受通过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外在表达实现,而这些外在表达正是通过程序代码具体实现的。

虽然从纯技术角度讲,相同的外在表达可能由不同的代码实现,但结合游戏软件的用途和特点,两个各自独立开发的游戏软件,其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外在表达高度一致的可能性极小

本案中,最高法院查明,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在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方面基本一致。更关键的是,被诉侵权游戏标题自称是权利游戏的“破解版”,载明的作者、简介信息与权利游戏一致,操作界面上还显示了权利人的商标标识。

这些高度一致的“外在表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基于此,最高法院运用了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则。

最高法院认为,在原告(甲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如商标、作者署名)、设计上高度一致的外在表达,且被告(乙公司)有接触可能性的情况下,初步证明二者构成实质性近似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乙公司。乙公司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例如,证明其软件系独立开发,或与权利软件存在实质性差异)来推翻这一推定。然而,乙公司仅以“案外人上传、已下架”为由无法提供源代码,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软件的独立性。

因此,最高法院认定,在乙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俞强律师视角: 最高法院的判决确立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司法规则:源代码比对并非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唯一必要前提。当直接比对无法进行时,法院可以通过综合分析软件的外在表达、特有信息、接触可能性等,运用“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则来认定侵权。这极大地加强了对软件权利人的保护,也对软件使用者(尤其是运营平台)提出了更高的合规审查义务。

03 法律攻防:实质性相似的“三层判断逻辑”

本案的胜诉,绝非偶然。它揭示了一套在无法进行代码直接比对时,判断计算机软件(尤其是网络游戏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复制的“三层逻辑预判”体系。这套体系,正是专业律师团队为被告制定防御策略或为原告组织进攻证据的核心框架。

第一层:外在表达一致性比对——最直观的进攻/防御阵地

这是侵权认定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容易被法庭感知的层面。它不再纠结于后台的“骨骼”(源代码),而是聚焦于用户可见的“皮肉与形态”(目标程序运行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综合比对分析:

  • 标题与简介信息: 被诉侵权软件是否直接标明为权利软件的“破解版”、“修改版”,或在简介、作者信息上高度雷同。

  • 操作界面(UI/UX): 包括界面布局、图标设计、功能按键设置、交互流程等是否相同或高度近似。

  • 人物形象与美术资源: 角色造型、服装、道具、怪物、场景地图等美术元素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先案例中,法院曾通过详细比对武器样式、服装设计、新手村场景地图等,认定整体构成抄袭。

  • 故事情节与游戏规则: 主线剧情、任务设定、关卡设计、核心玩法规则等是否雷同。单纯的玩法借鉴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当具体的情节编排、规则细节表达高度一致时,风险骤增。

  • 商业标识与特有信息: 软件中是否包含权利人的商标、版权声明、特定的错误信息(可能是权利人故意设置的“陷阱”)、冗余设计等特有权利管理信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实务锦囊一): 对于被告而言,如果被诉软件在上述任何一个维度与权利软件存在明显、大面积的相似,就必须引起极度警惕。此时,不应再寄希望于“对方没有源代码”这种技术性抗辩,而应立刻转入第二层逻辑的防御准备,即证明这种相似具有合理来源或属于有限表达。

第二层:接触可能性与“独立创作”抗辩——决定举证责任归属的关键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基本原则。当外在表达比对显示高度相似时,法院会自然审查被告“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

接触可能性的证据形式多样:如被告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曾在原告处任职并接触过源码;权利软件已在市场公开流通或提供下载;被告曾为测试、兼容等目的合法获取过权利软件等。

此时,举证责任可能发生转移。 正如最高法院在本案及(2016)鄂01民初5618号案件中所指出的,如果权利人已举证证明外在表达高度近似且存在相同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构成实质性近似且接触可能性较大,举证责任就转移至被诉侵权人

被诉侵权人必须提供有力反证,核心是证明“独立创作”。这不仅仅是口头声称,而需要提供完整的、在时间线上早于或平行于权利软件的开发证据链,例如:

  • 独立的开发文档: 详细的设计文档、需求分析、原型图、美术资源创作底稿等。

  • 版本控制记录: 使用Git等工具形成的、连贯且可信的代码提交历史。

  • 第三方证据: 委托开发合同、早期测试用户反馈、不同阶段的公证书等。

风险红线: 切忌在诉讼发生后,临时性地、大规模地修改或伪造开发记录。这不仅在技术上容易被对方专家辅助人或鉴定机构识破,更可能因违背诉讼诚信原则而招致法庭的严厉制裁,导致彻底丧失信任。

第三层:法律价值取向与行业惯例——影响法官心证的深层因素

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法官的最终裁量会受到当前司法政策导向和行业特点的影响。对于网络游戏这类兼具技术性与文化创意属性的产品,法院的审判理念也在不断演进。

一方面,法院强调保护创新,打击“换皮”抄袭。另一方面,也承认在技术领域,存在“思想与表达合并”原则(即某些功能实现方式极为有限,其表达不受保护)以及合理借鉴的空间。

上海律师的地域实践观察: 以上海等地知识产权审判较为前沿的法院为例,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格外注重平衡保护创作者权益与维护产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法官会深入理解游戏开发的技术逻辑与行业惯例,不会机械地要求必须进行源代码比对,而是更倾向于采用一种 “综合判断” 的方法,即结合在案所有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独立创作的成果,还是抄袭的产物。

04 策略矩阵:被告方的自救指南与风险隔离

面对此类诉讼,作为被告(通常是游戏运营方或开发方),不应被动等待判决,而应主动构建多层次防御体系。

策略一:正面抗辩,夯实“独立创作”证据堡垒。
这是最根本的策略。立即系统性地梳理并固化所有能证明软件独立创作过程的证据。聘请技术专家或律师团队,对自身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外在表达进行“预比对”,找出差异点,并准备从设计理念、文化来源、公有领域元素等角度,解释任何可能存在的相似性。

策略二:以打促谈,寻找程序与证据突破口。
在实体抗辩的同时,审视诉讼程序。例如,审查原告的权利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其主张的“作品”范围是否过宽、其证据保全程序是否合法。有时,对程序问题的有力质疑,可以为谈判争取到更有利的空间。

策略三:另案反制与合规整改。
如果自身确实存在一定瑕疵,需评估是否可能构成对游戏内其他元素(如单独构成美术作品的角色、音乐)的侵权。同时,立即启动合规整改:下架涉疑产品、审查平台上传机制、与上传用户厘清责任。这既是降低损害的行为,也可能在法庭上作为主观过错较小、积极防止损失扩大的情节,影响赔偿额的判定。

策略四:风险隔离,构建事前防火墙。
对于游戏运营平台,必须建立严格的上架审核机制,要求上传者提供权利证明或原创承诺。对于游戏开发商,应建立规范的软件开发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立项起就完整保存所有创作痕迹。在引入外部代码、美术资源或玩法创意时,务必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与合规授权。

上述策略的成功实施,高度依赖于对全部案件材料的精准把握、对司法风向(如最高法院最新判例)的敏锐判断、对游戏产业技术的深刻理解,以及法庭上的即时应变能力。

这也正是为何在面临重大且专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时,委托一个兼具前沿理论视野、深厚技术理解能力与数百起实战锤炼的专业律师团队,往往是实现最优解、避免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损失的核心保障。

05 结语

代码的沉默,不代表法律事实的湮灭。从“源代码至上”到“综合判断”,本案所代表的司法演进清晰地表明,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任何试图利用技术壁垒或举证困难来规避侵权责任的想法,都充满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游戏的本质是创意与表达的集合,法律保护的正是这其中凝聚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无论是开发者还是运营者,唯有将尊重知识产权内化为商业本能,将合规运营落实于每个细节,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风险提示

世事如棋,案无定法。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学术观点进行研析,旨在提供逻辑参考与策略思路,绝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细节千差万别,将最终决定诉讼的走向。我们强烈建议您将具体的纠纷交由专业人士处理。俞强律师团队提供机密的初步案情评估,助您在复杂的法律迷雾中,看清第一条安全路径。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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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 针对无法代码比对、涉及“换皮”抄袭、算法侵权等复杂情形,我们擅长运用“外在表达综合比对”、“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及技术专家辅助,为客户构建攻防体系。我们曾代理多起游戏软件、工业软件侵权案件,其中不乏在源代码缺失情况下实现逆转的案例。

  • 网络游戏整体保护与维权: 针对游戏“换皮”侵权,我们精通从视听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多角度进行组合主张,并通过详尽的元素比对(如角色、场景、技能图标、UI界面)说服法庭,成功追究侵权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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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这一履历不仅代表着顶尖的法学教育,更意味着系统性的法律思维与解决前沿、复杂法律问题的扎实功底。在超过七百件各类诉讼案件的实战锤炼中,我们见识并从容应对过足够多的复杂局面与对手策略。我们获得的“君澜专业领航奖”与承担的实习导师职责,既是同行与机构对我们专业深度的认可,也体现了我们传承经验、持续精进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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