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本是同舟共济,可一旦股东间产生分歧、闹得不可开交,“退股”就成了不少人的核心诉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并非“一拍两散”那么简单,既受《公司法》约束,还涉及章程约定、证据收集等诸多细节。今天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跟大家聊透股东闹翻后,如何通过诉讼实现退股,帮你避开那些容易踩的法律坑。
一、优先尝试:协商与股权转让(最省心的基础路径)
无论分歧多大,协商退股永远是成本最低的首选。股东可直接就退股价格、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公司资产抵扣等)、股权交割时间达成一致,签订书面退股协议。即便没有书面协议,若已实际履行退股款支付、股权证交还等义务,法院也可能认定事实退股合同有效。
若协商不成,股权转让是最易落地的替代方案,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对内转让:转给其他股东无需他人同意,只需签订转让协议,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即可。
对外转让:新《公司法》(2023修订)取消了“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要求,但需提前通知其他股东,保障其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恶意阻挠转让、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退股股东可直接起诉,要求其履行配合义务。
【司法参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股权出让方因其他股东拒不配合变更登记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其诉权,明确股东退出后有权单独主张身份脱离的保障。
二、核心路径:公司回购(法定情形+约定情形双支撑)
若无人接手股权,可主张公司回购股权,但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1. 法定回购情形(条件严格,需精准举证)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请求公司回购: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对此投反对票;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通过关联交易、恶意表决转移利润),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需注意: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若股东与公司无法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60日内达成回购协议,可在90日内提起诉讼。且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股东承担,需收集股东会决议、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合同等证据,证明法定情形成立。
【司法参考】(2025)沪0115民初10548号案例中,小股东王某主张控股股东张某滥用权利,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最终驳回诉讼请求,可见举证充分性的重要性。
2. 约定回购情形(灵活度高,依赖章程/协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股东可在入股时通过股东协议或章程,预设退股情形(如股东离职、出现表决僵局)、回购价格及支付方式。若其他股东违反约定拒绝回购,可直接起诉要求履行协议。
【司法参考】(2011)舟定商初字第435号案例中,股东李某因离职退股,虽未签订书面回购协议,但公司已支付退股款,李某也交还了股权证,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退股合同,判决协议有效。
三、特殊路径:减资退出(需股东配合,程序严谨)
通过公司减资实现退股,本质是公司以减少的注册资本回购股东股权,适合其他股东愿意配合、公司债权人较少的场景。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需遵循严格流程: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决议;
-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进行公告,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支付退股款并更新股东名册。
【风险提示】若未按流程通知债权人、编制虚假财务清单,或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能被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若其他股东滥用表决权阻挠合法减资,可起诉要求确认减资决议有效。
四、兜底方案:司法解散公司(穷尽救济后的选择)
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其他解决途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通过清算分配财产实现退股。
这种方式属于兜底救济,程序复杂、周期长,司法实践中支持门槛高。法院会严格审查“经营严重困难”的事实,仅以“想退股”为由起诉解散公司,大概率会被驳回。清算完成后,股东可按出资比例收回剩余财产。
五、诉讼实操核心要点(证据+请求+管辖)
1. 证据收集(胜诉关键)
基础证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权转让意向书、书面沟通记录、股权证、工商登记资料;
侵权证据:股东会决议(证明滥用表决权)、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证明利润转移)、关联交易合同(证明损害公司利益);
履行证据:退股款转账记录、股权交接凭证、其他股东确认退股的书面材料。
2. 诉讼请求设计(精准定位需求)
约定退股:要求对方履行回购协议,支付约定价款并配合工商变更;
转让受阻:要求其他股东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减资退出:请求确认减资决议有效,或要求公司定向减资回购股权;
法定回购: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如年末净资产值)回购股权,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可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
3. 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此类纠纷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核查公司经营状况、调取相关证据。
最后提醒:入股容易退股难,风控要前置
我国《公司法》以“资本维持”为原则,禁止股东随意抽逃出资,违规退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债权人追偿,甚至刑事风险。想要规避风险,核心在于“事前约定”:
细化章程条款,预设退股情形、回购价格、表决规则,避免股权比例对等导致的僵局;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入股前核查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报表,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全程留存书面证据,无论是协商退股还是股权转让,都要签订正式协议,确保每一步操作有迹可循。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11)舟定商初字第435号、(2025)沪0115民初10548号等司法案例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纠纷需结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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