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日益频繁,土地租赁成为盘活闲置土地、发展农业产业的重要方式。无论是农户出租自家承包地,还是企业、个人承租土地搞种植、养殖,签订租赁合同都是核心环节。
但很多人因法律意识薄弱、粗心大意,在签订合同环节掉以轻心,要么忽略关键条款,要么轻信口头承诺,最终引发纠纷——轻则租金扯皮、利益受损,重则合同无效、投入打水漂,甚至面临法律追责。
结合最新法规要求,今天广森小编就为大家盘点农村土地租赁中最容易踩的6个“坑”,附避坑指南和法律提示,不管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一定要收藏好!
坑1:主体不适格,合同签了也白签
这是农村土地租赁中最常见的“致命坑”,很多人误以为“谁占有土地,谁就能出租”,殊不知主体错误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广森指南:
出租方若为个人,需核实其是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出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无抵押、无权属纠纷;
出租方若为村集体,需核实是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要求出具书面决议文件并加盖集体公章;
若为代理人签约,必须核实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明确代理权限和期限,避免无权代理;
注意: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除外)。
坑2:租期超标,超出部分不受保护
农村土地租赁期限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并非“想签多少年就签多少年”,很多人因不懂法规,签订超长租期合同,最终超出部分被认定为无效。
广森指南:(牢记法定上限):
农村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有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村机动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若原合同到期,或土地权属、承包关系变更,务必及时与新权利人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无效,避免“无约可依”。
坑3:用途违规,合同无效还可能追责
“农地农用”是农村土地租赁的底线,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赔偿土地损坏损失。
广森指南: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土地用途,仅限农业生产(种植、养殖等),严禁约定“用于建房、建厂、堆放杂物、挖砂采石”等非农用途;
承租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否则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方也可要求终止合同,承租方需赔偿损失;
注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表面种庄稼、实际搞违规建设),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坑4:口头约定,维权时“口说无凭”
农村熟人社会中,很多人碍于情面,租赁土地时只做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过于简单,未明确关键条款,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维权难度极大。
常见隐患:租金金额、支付时间不明确,出现拖欠租金;租赁期限、续约条件未约定,出租方随意解约;地上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未提及,承租方投入后无法追偿。
广森指南:
无论关系多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并向发包方备案(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规避后续权属纠纷);
合同需明确核心条款,缺一不可(参考农业农村部示范文本):双方身份信息、土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租赁期限、用途、租金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上附着物及设施处理、征地补偿归属、违约责任;
任何口头承诺,都要补充到书面合同中,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口说无凭”。
坑5:补偿约定不明,征地/解约时吃亏
农村土地可能面临征收、征用,或因政策调整、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很多合同未明确补偿条款,导致出租方、承租方在补偿分配上产生纠纷,最终吃亏的往往是投入较多的一方。
广森指南(明确补偿归属,提前约定):
征地补偿: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方;
解约补偿:若出租方提前解约,需约定赔偿承租方的实际损失(如土地改良费用、设施建设费用、作物收益损失);若承租方因违规被解约,需约定损失自行承担;
农村土地是农户的“命根子”,也是承租方的“创业根基”,一份规范的租赁合同,是双方权益的“护身符”。转发给身边有土地租赁需求的亲友,提醒大家签订合同务必“擦亮眼睛”,避开这些“坑”,让土地流转更安心、更顺畅!若你正面临农村土地租赁纠纷,不知如何维权,可私信咨询,获取专业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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