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人员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有以下规定:
适用范围
企业中的特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特定工作性质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适合人员: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有以下规定:
适用范围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作时间的登记制度,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做好书面记录,并保存备查,以便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够提供证据。
②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③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通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应发工资确定。
# 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指南
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至少具备以下一项特点:
一是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劳动者对工时安排具有一定自主性,如负有企业经营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
二是因工作性质特殊,具有机动作业特点的岗位,如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
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至少具备以下一项特点:
一是因工作性质特殊,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连续作业(一般超过8小时),如铁路,航空,远洋运输业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具有特殊性的化学、生物等行业的部分岗位;
二是受自然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必须集中工作与集中休息,如生产经营直接受自然季节气候影响的旅游,建筑,勘探和农林牧渔生产加工行业企业的部分岗位。
欢迎咨询,了解更多
行业资讯|政策干货
异业合作|咨询问答
编辑|人事人 图文素材|源于网络(侵权删)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