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零容忍”遇上“技术穿透”
当前,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已进入“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的新阶段。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而言,最大的风险并非不熟悉法律条文,而是对执法深度与广度的认知滞后。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与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清晰地勾勒出三条不可触碰的红线。本文将聚焦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这三个核心罪名,剖析实控人最常见的认知误区与必须正视的新现实。
风险一:欺诈发行证券罪——你的“包装”可能直接构成“共谋”
这是资本市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过去部分实控人认为这是“为了公司发展”的不得已之举,或可将责任推给执行层或中介机构。这种想法现在极其危险。
1. 新标准:“30%”与“50%”的刚性门槛
根据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以下情形均可能直接触发刑事立案:
财务造假比例红线:虚增或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达到当期披露总额30%以上。
重大事项隐瞒红线:隐瞒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等事项,所涉数额连续12个月累计达到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50%以上。
结果红线: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0万元以上,或非法募集资金1000万元以上。
2. 最大误区:将“组织、指使”视为安全区
《刑法》第160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的,与前款同罪。这意味着,即便您不担任职务、不在文件上签字,只要存在策划、授意、督促造假的行为,就将被作为主犯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最高15年有期徒刑。
实务场景:在最高检指导案例(检例219号)中,中介机构人员因“主动指导造假、参与造假方案设计”,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罪的共犯。试想,作为实际控制人,若深度介入“业绩包装”,法律定性只会更重。
3. 应对要点
摒弃“包装”思维:在发行融资的任何阶段,坚守业务与财务的真实性底线,对任何“技术处理”的建议保持最高警惕。
明确责任边界:对于聘请的中介机构,应要求其勤勉尽责,但绝不能与其“共谋”或施压要求其出具符合特定目标的文件。在实务中,我们曾协助客户处理此类危机,在行政调查初期厘清实控人指令与财务人员执行之间的模糊地带,是防止个人责任无限扩大的关键。
风险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知情”不再是护身符
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是另一大风险高发区。许多实控人认为,自己只管战略,具体信息披露是董秘和财务总监的事,即使出错也属“不知情”。
1. 法律推定:签字即可能构成“明知”
根据《证券法》及司法实践,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对信息披露负有法定保证义务。在虚假财报上签字这一行为本身,司法机关即可初步推定其“明知”信息虚假。若您无法提供有效反证(如证明已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主动核查义务),该推定便会成立。这已非“客观归罪”,而是基于法定职责的合理推断。
2. 技术铁证:造假在卫星与大数据下无所遁形
传统认为销毁账册、隐匿数据就能对抗调查的想法已经过时。在检例220号(某公司“扇贝跑路”案)中,检察机关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精准测算公司真实采捕面积,形成了无法辩驳的客观证据链。这标志着“技术反腐”时代来临,任何业务实质与披露信息的矛盾都可能被技术手段穿透。
3. 应对要点
建立可自证的审核流程:不能仅做“最后签字的橡皮图章”。对于定期报告,尤其是财务数据和重大事项,必须建立留有痕迹的内部质疑与复核流程。对存疑数据提出书面质询并保存记录,是未来证明自己已履行勤勉义务的核心证据。
敬畏“重大性”判断:未披露信息是否“重大”,不仅看金额,更看其是否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一次看似普通的对外担保或诉讼,若连续累计触及净资产50%的红线,便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风险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掏空公司的“商业操作”已触刑律
此罪专门规制实控人、董监高利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过去适用较少,但近年正被“激活”,成为悬在“掏空”行为头上的利剑。
1. 典型行为清单(下列行为致使上市公司损失150万元以上即可能立案):
无偿或明显不公允的输送: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进行交易。
向“空壳”输血: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服务或担保。
无正当理由的利益放弃: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2. 侥幸心理:认为“公司是我的,可以灵活调配”
这是最致命的误区。上市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拥有众多公众股东。实控人利用控制地位,将上市公司资产或信用向自身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更直接破坏资本市场根基,刑法对此的打击正日趋严厉。
3. 应对要点
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程序:所有关联交易必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确保价格公允,并尽可能获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彻底杜绝资金占用: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确保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任何形式的资金占用,无论时间长短,都是明确的法律红线。在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时,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整改与补救方案,往往是获得从宽处理机会的基础。
结语
新规之下,刑事风险的防控必须从“被动应对调查”转向“主动构建防火墙”。对于实控人而言,理解上述罪名的具体构成与最新执法动态,是规避个人刑事风险的前提。当危机信号(如监管问询、立案调查)出现时,第一时间引入具备“行刑衔接”全流程视野的专业团队进行评估与应对,往往能最大程度地管控风险、厘清责任,守护个人与企业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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