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的喧嚣中,作为企业的最终决策者,您或许经常面临这样的情境:为了确保融资成功,财务数据需要“更有说服力”;为了稳定股价,不利消息可以“暂缓披露”;公司资金一时周转困难,从上市公司“调用一下”似乎也是常态。您可能觉得,这都是为了企业生存与发展,甚至是圈内心照不宣的“操作艺术”。然而,站在法律的风险观测点上,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这些基于商业考量的决策惯性,正将您个人推向刑事犯罪的悬崖边缘。今天的监管逻辑已彻底改变,国家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决心,正通过一个个具体罪名和刚性标准,精准地落在“关键少数”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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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业绩包装”:从商业策略到欺诈发行的关键一跃

决策者常见心态:“上市/融资是公司的生命线,利润必须达到对赌协议/市场预期。会计师会对数字进行‘专业调整’,我们只是提供了‘乐观预测’的材料。”

律师视角的风险点破:
这绝非简单的“乐观预测”。当您授意、默许或批准财务部门及中介机构,通过伪造合同、虚构流水等方式,使虚增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超过当期披露总额的30%,或以此为基础骗取了超过1000万元的非法募集资金,整个行为的性质就已从商业包装质变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关键在于,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已专门新增一款,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述行为的,即构成本罪。这意味着,无论您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只要在会议中做出了“必须达标”的指示,并形成了造假事实,您就将作为主犯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我们近期分析的一起预沟通案件中,实控人正是因早期对“业绩目标”的强硬表态,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组织、指使的起点,该情节成为了量刑的关键考量。这提示我们,决策时的口头指示也可能成为日后定罪的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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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控制权与管理权”:幕后操控的法律真空幻觉

决策者常见心态:“我不担任具体职务,公司由职业经理人团队运营。我只需通过董事会贯彻我的意志,具体的文件和签字都由他们负责,法律风险应该隔着一层。”

律师视角的风险点破:
这是最为危险的认知误区之一。现代公司法的“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绝非实控人的“刑事免责金牌”。监管与司法的监管,恰恰旨在刺破这层面纱,直指背后的实际决策者。除了前述欺诈发行罪,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认定中,司法机关同样会审查虚假信息背后的最终决策来源。如果您通过非正式渠道、私下授意等方式,决定了哪些信息该披露、哪些该隐瞒,那么您就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技术的进步(如大数据追踪资金流向、恢复通讯记录)使得证明这种“组织、指使”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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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资金调配”:家企不分的致命习惯

决策者常见心态:“整个集团都是我的,上市公司资金充裕,集团其他板块暂时困难,调拨使用是正常的内部资源配置,以后还上就行。”

律师视角的风险点破
这种“左口袋倒右口袋”的思维,极可能同时触发民事、行政和刑事三重责任。从刑事角度,这可能涉嫌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特别是当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将构成犯罪。2023年公安部等部门强调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一查到底”,这意味着,以往可能通过民事方式解决的纠纷,现在完全可能直接启动刑事程序。资金往来的凭证、审批流程,都将成为无法辩驳的证据。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类问题的爆发往往源于内部治理失控或股东间矛盾激化。一个常见的辩护切入点是理清资金往来的性质是“个人侵占”还是“单位间的借贷”,但这需要极其完备且合规的前期财务记录作为支撑,而许多企业恰恰在此处留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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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的传递边界

决策者常见心态:“重大并购谈判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只在家庭饭桌上和妻子分享了一下喜悦,这属于私人谈话,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

律师视角的风险点破:
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规则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关系密切人采取了 “推定知悉” 原则。如果在敏感期内,您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密切关系人的账户出现了与您所知内幕信息相关的、明显异常的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即可初步推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此时,举证责任将转移至交易方,需要他们自证清白,而这通常极其困难。您看似无心的“分享”,很可能成为一系列违法行为和家庭悲剧的起点。您本人亦可能因此被追究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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