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关于联合打击烟花爆竹领域
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及专业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凡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专业燃放活动的,均属非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二、严格规范合法经营行为
依法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条件达标,严禁超许可范围、超药量经营储存,严禁违规运输。
三、严格遵守燃放规定
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2025年版),我县已重新划定并公布县城城区“禁燃区”具体范围。在此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群众及经营者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城区公共安全和空气环境。
四、依法从严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城综)等部门将持续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下列行为:
1.将烟花爆竹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场所或超量储存的;
2.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包括批发、零售)、储存烟花爆竹的;
3.使用非专用车辆或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在普通货物或者客运车辆中隐藏夹带运输或邮寄快递烟花爆竹的;
4.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假冒伪劣、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的;
5.流动摊贩、摆地摊等无固定经营场所方式售卖烟花爆竹行为的;
6.利用微信、QQ群、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
7.在县城禁燃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地点(如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8.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
对发现的非法行为,将依法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
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正规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欢迎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建(城综)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753-5595168或12350;县公安局: 110;县交通运输局:0753-5557283或12328;县住建局:0753-553133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53-5557328或12315。
大埔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大埔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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