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

烟花爆竹经营进入旺季

晋城城区公安持续深入

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以案例释法、以警示护航

提醒广大市民自觉远离非法烟花爆竹

共同守护平安过节环境

警示案例一

2025年10月期间,违法嫌疑人程某某联系河南省洛阳市一售卖烟花爆竹场所,从该场所购买两万余元各类烟花爆竹用于售卖与自己燃放,储存在晋城市某小区车库内。2025年12月13日,我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252箱,违法嫌疑人程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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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物、毒害物、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示案例二

2025年12月29日下午4时许,刘某在货拉拉平台上接到订单后,驾驶该的货车前往山东省曹县接货拉取烟花爆竹,该明知给货主运输的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管控的易燃易爆危险物质,且在未获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非法进行运输。当日晚22时该在高速口下高速时被我局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各类不同型号、名称的烟花爆竹合计363箱,均依法予以没收,违法嫌疑人刘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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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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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城区公安

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

非法运输、销售、存储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力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广大市民朋友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积极宣传和倡导

在集中燃放点位安全燃放

主动维护城市安宁的生活环境

树立文明新风

来源:晋城城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