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下进项抵扣的主要变化

新《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进项税抵扣的核心变化是放宽部分服务抵扣限制、明确贷款服务“暂不得抵扣”、强化非应税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管理、新增 长期资产抵扣规则与年度清算机制,整体朝着“先抵扣后调整”、完善抵扣链条的方向优化。

一、核心变化要点

(一)三类服务抵扣:从“一刀切不准抵”到“直接消费才不准抵”

旧规(财税〔2016〕36号):购进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的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无例外情形。

新规(《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实施条例配套):仅“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三类服务不得抵扣;用于转售、应税服务或生产经营(如旅行社转售餐饮、酒店外包餐饮给住客),可凭专票抵扣。

风险提醒:实操中需留存“非直接消费”的证据链(如合同、服务流、发票用途备注),避免被认定为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导致抵扣风险。

(二)贷款服务:“不得抵扣”改为“暂不得抵扣”,预留政策空间

旧规: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无调整预期。

新规(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 / 手续费等,进项暂不得抵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适时评估调整,为未来纳入抵扣留接口。

解读:“暂”字是关键信号 —— 短期内融资成本抵扣无实质变化,但企业需区分“贷款方费用”与“非贷款方费用”(如第三方融资咨询费可正常抵扣),避免误区。

(三)非应税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明确“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范围

旧规:仅免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需按比例转出,非应税交易(如股权转让)进项通常可抵扣。

新规(实施条例第22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1、发生应税或视同应税交易以外的经营活动,且取得经济利益;

2、不属于工资薪金、行政规费、征收补偿、存款利息这四类法定不征税情形。

提示:非应税交易范围广(如股权转让、接受捐赠、资产盘盈等),企业需建立“非应税交易台账”,按“先抵扣后转出”原则逐笔核对,避免遗漏转出风险。

(四)长期资产抵扣:新增500万分界与混用规则

新规(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合并为“长期资产”,抵扣规则如下:

1、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全额抵扣;

2、专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

3、混用且原值>500万:先全额抵扣,然后在试用期间逐其计算不得抵扣额并转出;

4、混用且成本≤500万:全额抵扣(简化征管)。

(五)无法划分进项:新增“逐期计算 + 年度清算”强制要求

旧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年度清算由税务机关发起,企业无强制义务。

新规(实施条例第23条):

公式:不得抵扣进项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要求:逐期计算,次年1月申报期内必须按年度数据清算,多转的可转回、少转的需补转。

实操建议:企业需按月逐期计算并转出、年末统一清算,避免因日常不按规定转出被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等。

(六)抵扣逻辑重构:“先抵扣后调整”成为原则

新规删除旧规中“与应税项目相关”的表述,明确购进货物、服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默认可抵扣,仅发生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时才做进项转出,减少抵扣前置限制,降低合规成本。

二、对纳税人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一)正面影响

1、抵扣范围扩大:旅行社、酒店、会务公司等将三类服务用于经营的,可增加抵扣,降低税负。

2、征管更清晰:“先抵扣后调整”减少事前判断成本,长期资产规则简化核算。

3、政策弹性增强:贷款服务“暂不得抵扣”为未来融资成本优化留预期。

(二)主要风险与应对

1、三类服务抵扣被认定为“直接消费”:留存合同、服务流、发票备注等证据,明确服务用于经营或转售;避免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混同。

2、贷款相关费用抵扣混淆:区分“贷款方费用”(如利息、贷款手续费)与“第三方费用”(如外部融资咨询费),后者正常抵扣。

3、非应税交易进项漏转出:建立非应税交易台账,逐笔核对是否符合转出条件;关注股权转让、债务转让等高频场景。

4、年度汇总清算:按月预提无法划分的进项转出额,年末关账前统一汇总清算,按全年数据重新计算无法划分进项转出额,并与逐期累计转出额比较,调整多转出或少转出部分(差额)。

5、长期资产混用核算错误:按原值500万分界分类管理,专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的资产单独核算,避免全额抵扣后被查补。

三、总结

新《增值税法》的进项税抵扣变化,核心是回归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本质,通过放宽限制、明确规则、强化征管,平衡企业减负与税收征管效率。企业需结合前述的实操建议,优化台账管理、留存证据链、规范进项转出,确保合规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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