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市区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住房,两室两厅,自2008年闲置,当时的房价尽管不低,考虑到以后可以补充退休金,所以没有产生变卖的想法。

到去年,该房已有了17年出租史,几乎没有断租。可到了8月份,再到中介挂牌招租,却出现了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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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租房价格一降再降,租房挂牌价格已从1300元,下降到今天的1000元。

其次,租户越来越挑剔,价格虽然比以前低了许多,却对装修、地域、物业、家具新旧程度,增加了很高的要求。

再次,长期租客几近绝迹,短期租户虽有看房者,但挑三拣四,最终均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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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原因,让这套住房半年出租未果。今天中介来电话说,一位女士看房成功,可只愿支付月租金900元,且仅租2个月,问我是否愿意出租。我想,此次出租期正值春节,有此租户也算难得,起码可以够一年的物业费,便同意出租。

于是,中介为我和租户签订了协议,在租户的一再要求下我免除2个月的物业费150元,本以为出租成功,没想到当晚租户以开门锁不会用,影响了自己上夜班为由,要求终止协议,看来这次租房不仅没有成功,如果我不同意对方的要求,或许是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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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中介,中介意见是:纯属找茬刁难,估计是有了更便宜的房源,如果双方难以达成谅解,是否经过法律程序,细听租户尊便。不过,中介还提醒我:协议只存续了一天,并没有造成损失,诉诸法律有些不值得?

现在,我正在纠结,请条友们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