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持有关键证据却逾期举证致二审改判一逾期举证上诉人被法院罚款2万元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中,对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行为的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2025年2月6日,贺某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蒋某等6人为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另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向被告蒋某送达了该案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期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蒋某在收到应诉材料后,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庭审当日,蒋某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法院要求蒋某到庭核实相关的案件事实,蒋某拒不配合。

法院判决后,蒋某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可证明蒋某并非适格主体的判决书、对外承包租赁协议、土地信息等关键性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

佛山中院查明,上诉人蒋某在一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且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直至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才向法院提交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证据,且在自身诉讼行为能力上作出不实陈述,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行为。

佛山中院认为,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蒋某持有与该案事实相关的证据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且其逾期举证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依法应予以制裁。故依法决定对蒋某罚款2万元。

(冷瑞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