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了
整整一年,却是这样的结果。
检方通告,与女硕士发生关系并生下2个孩子的张某军,不予起诉。
原因是:
1、张某军与女硕士发生关系并育有子女,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2、因为其主观上是为了和女硕士组建家庭共同生活。
3、且张某军一直照顾女硕士的日常起居,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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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的是:
拐卖妇女的男子,难道不是为了组建家庭吗?
拐卖来的女子发生关系,与强奸也有本质区别吗?
将女子控制在家中供她吃喝,难道不是同居状态吗?
为什么后者是犯罪,张某军却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