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赢了,钱却拿不到”——这是不少当事人打赢官司后面临的无奈现实。
近年来,“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所在。
今天,透过沁水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帮大家厘清这两个概念的本质区别,建立对执行程序的理性认知。
一纸判决后的执行困局
2022年11月,被执行人刘某驾车致行人王某死亡,经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刘某诉至法院,死者近亲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刘某与死者部分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方案并实际履行,法院依法对刘某从轻判处。但死者女儿张某因长期在外打工未参与协商,2023年8月,张某得知情况后起诉,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某123981元,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9月,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仅扣划刘某部分银行存款,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发布悬赏公告后,也未收到相关财产线索,该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张某向本院提供刘某相关财产线索,经核实,该财产并非刘某所有。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表明其实际困难,希望能够和张某达成和解,减免部分赔偿款,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面对“执行不能”的客观现实,执行法官一方面对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一方面通过耐心释法沟通,促使其承诺每月主动履行部分债务,目前该分期计划正常履行。同时,为缓解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生活困难,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其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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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当法律遭遇现实困境
“法官,我找到了刘某的财产!”不久后,张某向法院提供了新的线索。执行法官立即展开核实,却发现该财产实际并非刘某所有。与此同时,刘某向法院陈述了自己的实际困难,希望与张某达成和解,减免部分赔偿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这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手段,也无法实现全部债权。
这与“执行难”有着本质区别:
执行难:
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财产被隐匿、转移、规避执行,或需跨区域、多部门协作等客观因素,导致执行程序推进困难。
执行不能:
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无法处置,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也无法实现全部债权。这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本案中,刘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正是典型的“执行不能”。
“法院的执行权是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公权力,但并非‘万能钥匙’,无法凭空创造出被执行人没有的财产。”执行法官这样解释道。
司法温度:在困境中寻找出路
面对“执行不能”的客观现实,沁水法院并未就此止步,而是采取了一系列“刚柔并济”的措施:
1.推动主动履行:通过释法沟通促使被执行人刘某承诺分期履行,为申请人争取持续的权益保障。
2.启动司法救助:考虑到张某因事故陷入生活困境,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其发放救助金,缓解燃眉之急。
3. 保留恢复执行权利:法院已发布财产线索征集公告,后续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确保申请人权益始终处于司法保护之下。
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法官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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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01
增强风险预判能力
在民事活动中,要充分预判交易风险。可通过设置担保、购买保险等方式降低潜在损失。
02
理性看待执行结果
当案件进入“执行不能”状态时,请理解这是客观法律风险的体现,而非法院执行不力。法院的执行措施有边界,无法超越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03
积极参与执行过程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请及时向法院提供,与执行法官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案件执行。
来源 | 晋城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晋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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