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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高新公安查处一起违规存储烟花爆竹案。经查,罗某贵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将60余件不同品种烟花爆竹存放于所居住小区外围某商铺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罗某贵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目前,查获的60余件烟花爆竹被被收缴转运至专门存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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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
烟花爆竹因属于危险爆炸物质,其存储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除取得经营许可外,其存储所需的场地建筑、室内环境、堆放数量、应急安防、管理人员等都有不同的规定要求。个人私自大量存储,不仅违规,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犹如人心惶惶的“地雷”,随时可能危及自身及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容来源:自流井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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