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人民政府关于绛县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绛县人民政府
关于绛县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与市容环境,统筹生态保护与民俗文化传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一)禁放区域范围
绛县主城区:东至中条山路(涑水大街至浍水大街),南至涑水大街(规划二路至城西红绿灯),西至西环路(涑水大街至绛山街),北至绛山街(中条山路至西环路)。
(二)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学校、宾馆、公园、车站、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4.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5.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山林、草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元宵节)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四)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国家、省、市、县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六)禁止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七)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八)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地,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九)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十)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禁限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均为禁限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四)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1年。
绛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丨绛县融媒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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