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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接触到这样一起组织卖淫案件。

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小帅与小美夫妇在某地开设足浴店,招募、管理技师A、B、C等人,以4.5:5.5的比例与卖淫女进行分成,以499元、799元等不同价格向他人卖淫,非法所得共计五万余元,小帅与小美夫妇涉嫌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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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LSP担任被告人小美的辩护人。

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但在定性上,LSP和公诉人存在争议,LSP认为认定为“介绍、容留卖淫罪”更为恰当。

除了上述定性的争议外,还有一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

被告人小美坚称,她协助丈夫小帅对卖淫女A、B的卖淫活动进行管理,但她对卖淫女C的卖淫活动并不知情,C的卖淫活动是其个人行为。

但是,在嫖宿卖淫女C的嫖客大壮的证人证言是这样说的:

昨天(7月10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一个人骑电瓶车到足浴店去,我是在家刷抖音时刷到的那家足浴店,有洗脚按摩服务。那家足浴店我知道的。大概一个月前,我去洗过脚的,我老婆又正好在上夜班,不在家,于是我就过去的。进到店里,吧台有一个女的在,她看见我进来就问我做什么项目,我问有什么项目,她向我介绍的有好几种项目,价格也不一样,哪个项目什么价格我也没记住,我就记得她介绍有一种799元的,可以OOXX,我就选了这个项目,接着吧台的女的把我带到二楼一个包厢,包厢号没注意。”

而且在辨认笔录中,大壮辨认出了吧台女子就是小美,而在二楼包厢为其提供OOXX服务的就是卖淫女C。

如果按照这个证人证言的话,那小美非但不是认罪认罚,反而是拒不认罪。

LSP向小美核实了大壮的证言是否属实,但小美已经不太记得当时的细节,只记得确实接待过大壮并安排C为其服务,但并没有向大壮推荐OOXX服务。

这样的供述,在证据质证阶段,肯定会被法官认为是抵赖和狡辩。

LSP陷入沉思。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人,当然选择相信当事人的陈述,但目前的证人证言对当事人又非常不利。

怎么办呢?

有意思的是,公安机关在案卷中还附带了7月10日晚大壮在店内的四张监控截屏打印图,每张截屏都有对应的时间。

图一,是大壮进店的监控截屏;

图二,是小美将大壮领到二楼包厢的监控截屏;

图三,是卖淫女C进入包厢的监控截屏;

图四,是大壮在楼下用现金付款的监控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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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P通过查看这几张监控截屏,发现了隐藏的问题。

根据视频截图显示,大壮进店是在7月10日20:52:32,小美领大壮到二楼包厢是在7月10日20:53:37。

其中间隔的时间仅为一分钟。

如果真的像大壮所说,那他从“进店、向小美询问有什么项目、小美向大壮介绍有多个服务项目、大壮比较选择后选定799的OOXX项目、小美领大壮上二楼进包厢”的时间,就只有一分钟。

一分钟之内,能发生那么多事?

这是不可能的。

这就是生活经验。

所以,LSP认为,大壮的证人证言绝对是不真实的,至于什么原因,要么是大壮的问题;要么就是办案人员的问题。

LSP也不愿意去妄加揣测。

但是,总而言之,就凭这个细节,LSP有理由认为,大壮的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无法证实7月10日小美曾向其介绍过C对其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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