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于当前案件的证据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接下来我们展开说明一下。
1.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
其中公诉案件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人作为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而自诉案件是当事人个人或者相关的单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案件,在身份上称为自诉人。
从实务中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公诉案件,本文也以公诉案件为例进行阐述。
2.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每个案件开庭审理的次数,但是规定了审理案件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等相关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一般需要在两个月之内宣判,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对于自诉案件,这个时间则是6个月之内。
当然这个时间并不是确定无疑的,是可能延长的。
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或者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不过延长审理并非由审理法院决定。
第1次延长审理必须由审理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而从第2次以及之后,则必须由最高法院决定。
法律规定每次延长的期限是三个月,但是没有规定延长的次数,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审理时间可以无限长。
3.除了上述之外,还有一个延期审理的操作。
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中。
根据规定,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是可以进行延期审理的:
-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如果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则存在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
补充侦查完毕以后,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当然,补充侦查的次数是有限制的,以两次为限,不能再多了。
4.从司法实践中看,多次开庭的原因,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一是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仍然存在一定的怀疑。这主要体现在证据方面,抑或证据不够充足,抑或关键证据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这种情况下大概率会经过补充侦查,甚至多次补充侦查,补充相关的证据。
当然也有可能会让关键证人或者被害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二是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比如案件存在被害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达成和解的意向,但是一直未能达成和解。
三是对于案件属于此罪还是彼罪,一罪还是数罪存在一定的问题。
无论是哪种原因,都应当配合法院的诉讼进程。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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