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俞强律师

第一部分:揭示常见误区与痛点(现象分析)

开篇点题: 别再迷信“关系”和“程序空转”了!在民商事再审领域,我观察到大量当事人乃至部分代理人,仍深陷于一种致命的认知误区:认为启动再审、扭转败局的关键在于“找关系”、“反复申诉”或寄希望于上级法院的“内部纠错”。他们将再审视为一场“人脉”或“毅力”的比拼,却恰恰忽视了再审程序最本质的武器——证据理由

剖析弊端: 这种误区的危害是系统性的,从三个维度足以致命:

  1. 效率原则的彻底背离:盲目申诉、反复缠访,导致司法资源被无谓消耗,案件审理周期被无限拉长,使法律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时间、金钱和精力的巨大浪费,最终可能陷入“程序空转”的泥潭——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而裁判结果却可能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2. 策略层面的严重错位:这反映了准备上的根本性不足和思维上的严重局限。当事人将希望寄托于外部因素,而非自身案件的“硬实力”。当再审审查的焦点回归到法定的、客观的再审事由时(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各项情形),缺乏扎实证据和充分法律论证的申请,注定徒劳无功。实践中,上级法院因信访压力等因素对不具备再审事由的案件启动再审,或不当裁判,正是这种“策略错位”催生的畸形产物。

  3. 规则与理念层面的根本冲突:现代民事诉讼,尤其是再审程序,其核心是“再审之诉”的理念,强调当事人通过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再审申请书证据来行使诉权。法律监督的启动,无论是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还是法院依职权,其基石都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证明。将“关系”置于“规则”之上,是与司法公开、证据裁判原则背道而驰的。正如实务中所暴露的,许多再审案件恰恰源于原审时对证据审查不细致、对虚假诉讼行为警惕性不高,而非“关系”不到位。

第二部分:阐释核心观点(提出“新东西”)

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我们应当关注的,是这两个能够真正撬动再审程序的“新东西”:能够打破僵局的“新证据”,以及能够颠覆认知的“新视角”

核心一:能够打破僵局的“新证据”
这里的“新”,绝非指原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而是指能够实质性动摇原裁判根基、且因客观原因原审中未能发现或提交的证据。它是启动再审的法定“钥匙”之一。其威力在于,它能直接攻击原审事实认定的基础。

  • 案例展示:在张某花劳动争议再审案中,原审判决煤矿与张某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阶段,煤矿方提出张某花已领取养老金的关键事实。这一“新证据”(养老金领取记录)证明了张某花已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已变化,足以推翻原审关于劳动合同续订的事实基础,从而成功启动再审。这就是“新证据”的精准狙击。

  • 具体形式:根据司法解释,主要包括:(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无法提供的证据;(3)原鉴定、勘验机构重新作出结论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甚至,原审中已提交但未予质证、认证,却足以推翻原判的主要证据,也应视为新证据。

核心二:能够颠覆认知的“新视角”
在事实材料已定的情况下,胜负往往取决于法律分析的深度和策略的高度。这就是“新视角”——通过对既有证据材料的重新解构、对法律关系的重新定性、对裁判逻辑的精准打击,实现“点石成金”。

  • 案例展示:在刘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审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再审申请时,代理人没有纠缠于借款本身,而是转换视角,聚焦于刘某新向法庭提交虚假离婚证明这一行为。这不仅仅是证据问题,更揭示了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隐瞒主要事实(双方实际未离婚)来骗取调解书的程序欺诈本质。这一视角将案件从实体债务争议,提升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乃至刑事责任的高度,彻底颠覆了案件性质,为再审打开了更广阔的纠错和追责空间。

  • 依赖能力:这种视角依赖深厚的法律功底(能准确识别行为对应的法律规范)、严密的逻辑思维(能构建新的论证链条)以及临场应变的策略能力(能在庭审中引导法官关注核心程序违法点)。它要求代理人像检察官构建指控体系一样,以“构成要件”或“争议焦点”为“指导形象”,重新组织证据和论证。

第三部分:构建系统方法论(从“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

基于以上核心,从业者必须完成从“材料堆砌与被动申诉”的初级阶段,向“证据精准狙击与理由主动谋划”的高级阶段的跃迁。为此,需遵循以下四条 actionable 的策略原则:

策略一:树立“以终为始”与“动态审查”相结合的备战原则
在准备再审申请之初,就要模拟再审审查法官的视角。法官审查的核心是“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因此,所有证据收集和法律研究,都必须紧紧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明的具体事由展开。同时,保持动态审查,如同检察官在诉讼推进中不断调整、补充指控证据体系,要根据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法院审查的反馈,及时调整和强化己方的证据组合与论证重点。

策略二:强化证据的“三重过滤”与理由的“焦点突出”
面对庞杂案卷,必须进行高效筛选:

  1. 关联性过滤:只选取与法定再审事由直接相关的证据。

  2. “新证据”要件过滤:严格用“客观存在”、“新发现”、“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足以推翻原判”等标准检视每一份拟作为新证据提交的材料。

  3. 证明力层级过滤:区分核心证据(如伪造的公文书、关键账目原件)与辅助证据,形成证据梯队。
    在理由撰写上,切忌面面俱到。应学习优秀判决的说理方式,将最有力的一到两个理由作为主攻方向,进行深度论证,其他理由作为策应。确保再审申请书像一份优秀的“起诉状”,事实、理由与请求高度契合,一目了然。

策略三:注重“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的深度融合挖掘
不要将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割裂看待。许多实体错误根植于程序瑕疵。例如,前述中“裁判文书主文出错”(将还款对象写错)、“未依法送达径行裁判”等,既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也直接导致实体判决无法执行或根本错误。在论证时,应揭示程序违法如何必然地、实质性地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诉求融为一体,增加再审申请的厚度和说服力。

策略四:充分利用审查程序,主动管理诉讼节奏与预期
了解并善用再审审查程序。例如,知道审查一般由合议庭进行,可以有针对性地准备书面意见;了解法院可能组织询问或听证,就要提前演练口头陈述,准备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法院应保障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可确定举证时限)。同时,要对再审启动后的审理程序有预判,例如,知道再审以提审为原则,就要相应调整诉讼策略,为可能在上一级法院开庭做好准备。主动管理节奏,而非被动等待通知。

第四部分:总结升华

回顾核心断言: 开篇指出的“关系”误区,其根源在于对再审程序法治化、诉权化本质的陌生,以及对“证据”和“理由”这一对核心武器威力的低估。这并非空洞的理论,而是源于对大量“程序空转”案件、因虚假证据或隐瞒事实导致再审案件的深刻洞察。

升华文章价值: 在司法资源日益珍贵、法院强调“再审不再”的今天,粗放式的申诉已成过去。胜利的天平越来越倾向于那些能够进行“精准司法”的当事人和代理人——用最少的司法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纠错可能性。这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实现从追求“数量”(申诉次数、关系层级)到追求“质量”(证据的硬度、理由的锐度)和“精准度”(事由的匹配度、论证的聚焦度)的根本转变。

赋予行动意义: 因此,每一次再审申请的准备,都要求我们像工匠一样雕琢每一份证据的形式与实质要件,像战略家一样规划整个论证的逻辑链条与攻击节奏。最终,让每一次法律行动,都成为推动个案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有力砝码。

最终点题: 再审之役,致胜之道在于精准,而非冗繁;在于规则,而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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