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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犹。(13922380448)

第一,购买富余票。

如果销项是真的,现在是定逃税;如果销项是假的,不好意思,虚进虚出,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出售富余票。

对于开票方,之所以有富余票,意味着进项是真的,所以是实体企业。

对于出售富余票,以前的主流做法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在不是这么认定了,现在主流的做法是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些法官还会定虚开发票罪,但不多见。

有的网红税法律师说,可以论证开票方与受票方存在密谋,一起定逃税,这个观点简直就是搞笑。

第三,接到出售富余票的案件,应该怎么办?

首先,一定要火力全开,论证出售富余票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什么呢?

因为这种做法,是最高人民法院个别领导推行的,其实很多基层的法官是不认可这个做法的。

同时,理论界也是一致反对这个做法的。如果你运气好,遇到一个好的法官,动摇了他这个内心的信念,说不定可以定虚开发票罪,定逃税,那是在侮辱法官的智商,想也不要想了。

另外,你也不用担心找不到有力的辩点,放心,只要你的律师足够专业,足够用心,辩点多的很,理由充分的很,简直可以写成一本书。

其次,说动法官,给法官找台阶。

有些法官不认可这种判法,但是他也不敢明目张胆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为虚开发票罪。

但是,他内心确实是认可你这个观点,认为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确实不是很恰当,确实判的太重了。

那么呢,他会在其他地方给你找台阶的。

譬如你本来不是自首,但是有点像自首的,他就会给你安个自首。你本来不是从犯,但是有点像从犯的,他就会给你安个从犯。本来你的涉税金额超过500万的,但是他看你有些地方有点瑕疵,他可能会将你降到500万以下。反正他会找办法给你台阶,让你轻判的,准确的说是变相给你轻判。

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发现这些疑点,提交给法官,告诉法官,让法官心动,不要怀疑体制内也有健康力量,人家跟你无冤无仇,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不一定要非搞死你不可。

第四,如果这些都做了,就是要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是要判十年以上,怎么办?那就只能申诉不息,抗争不止,寄托于以后司法政策发生变化或者人大修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