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不能游离于法治的“无罪推定”原则之外。
前文回顾:
2026年1月16日,29岁的中国女留学生李某,在英国达勒姆刑事法庭被判6年监禁,罪名是“妨碍司法公正”。
更通俗讲,她是诬告强奸。
这是一场始于约会软件、终于警方手铐的闹剧:
2024年11月,她通过约会软件与一名在职警察相识,两人发生性关系,随后该警察开车送她回家。途中两人发生了争吵。之后,当该警察驾车回家时,李某报警指控其强奸,致对方被羁押35小时、停职5个月。
警察手机里一段意外开启的录音成了真相的“黑匣子”——录音中她主动引导,毫无强迫;而她事后在WhatsApp中承认诬告、请求对方“帮忙脱身”的聊天记录,更成了钉死谎言的最后一颗铆钉。
法官内森·亚当斯在判决书中写道:“若无这段录音,这位警察的人生可能已被彻底摧毁。虚假指控不仅伤害无辜者,更会阻碍真正受害者挺身而出。”
和中国滥用肖像与隐私权权不同,英国司法公布了她的无码照片。她长这样:
1
六载刑期,三年方可假释,刑满驱逐出境。
英国司法用一记重锤回应了这场诬告。
然而,锤声余韵飘过大洋,却撞上了一堵熟悉的墙:近年来,类似剧情在中国亦不断上演。
从跨省“仙人跳”团伙作案8起、敲诈23万余元,到情感纠纷中“事后反悔”式举报,诬告强奸正成为一些人手中的情绪武器、利益工具乃至报复砝码。
李某案在英国之所以反转,关键证据是那段意外录音。但倘若没有录音呢?
倘若这只是“她说的”对抗“他说的”,结局又会如何?
在不少司法环境中,强奸案的审判常陷入“口供中心主义”困局。尤其当双方存在情感纠葛、证据模糊时,单方指控就可能启动一场足以摧毁另一方职业生涯、社会名誉的司法程序。
中国的司法实践虽强调客观证据,但现实中,部分案件仍存在“报案即立案,女方陈述即重点”的倾向。
2021-2023年横跨5省8地的李某某团伙“仙人跳”案,正是利用了这一心理:以自愿性关系为饵,随后以报警强奸相威胁,屡屡得手。
背后逻辑残酷而简单:在性侵指控面前,被控者常陷入“自证清白”的绝望,而舆论的预设性谴责,更让“无罪推定”原则在道德法庭上提前死刑。
于是,“约会恐慌”悄然蔓延。
当一段亲密关系可能随时变为刑事指控,当一次争吵可能招来强奸罪名,男性开始习惯在亲密行为前录音、保留聊天记录,甚至避免单独约会。
这并非被害妄想,而是司法实践与舆论场共同书写的风险社会脚本:当指控成本过低,而自证成本过高,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便成了奢侈品。
2
强奸罪不能游离于法治的“无罪推定”原则之外。
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性暴力,也必须毫不含糊地捍卫“无罪推定”。
这两者从不对立。然而近年来,一种危险叙事正在滋长:为保护性侵受害者,可适度降低证据标准、放宽程序要求。这种“善良的例外”,实则是对法治根基的腐蚀。
英国法官在李某案中强调:“虚假指控会削弱真实性侵受害者的报案勇气。”这正是问题的核心。诬告泛滥最终伤害的,正是那些真正的受害者。
当公众对强奸指控的信任被一次次消费,当司法资源被恶意报案挤占,真实受害者的正义之路必将更加艰险。
中国的法律框架中,诬告陷害罪需达到“情节严重”(如导致刑事立案、侦查)才可重判,实践中往往量刑轻于英国本案的6年。而证据采纳上,中国更强调来源合法性,类似英国案件中“私录但真实”的录音,在中国法庭可能因侵犯隐私被排除。
这种差异,折射出不同法系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权衡,却也共同指向一个命题:如何既保护受害者,又不让无辜者坠入深渊?
李某案中,一个细节令人唏嘘:她诬告后曾逃回中国,以为可一走了之,不料2025年返英时在曼彻斯特机场即被逮捕。
这不仅彰显跨国司法协作的效率,更暴露部分国人对他国法律的无知与漠视。试图套用“国内套路”(如利用性别叙事施压、低估证据规则),在程序严格的普通法系面前不堪一击。
而英国采用的“积极同意”原则(沉默即拒绝)与中国更依赖客观暴力痕迹的认定标准,亦形成微妙对比。前者侧重语言与行为层面的自愿表达,后者则更重物理证据。
但无论哪种标准,真相的核心从未改变:司法需要的是事实,而非叙事;是证据,而非情绪。
3
重建信任,从捍卫程序正义开始
李某的6年刑期,是一记警钟。
它敲给那些将诬告视为工具的人:法律不会永远沉默。
它也敲给司法系统:唯有坚持程序正义,“无罪推定”才不是一纸空文。
它更敲给社会:当我们急于站队、乐于审判,我们正在亲手拆毁保护每个人的正义城墙。
强奸,是文明社会必须严惩的罪恶;诬告,亦然。两者都摧毁人生、践踏公义。
真正的性别平等,不是一方特权的倒置,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凛然。在真相的废墟上,唯有证据是唯一的重建蓝图。而法治的意义,正是在每一个案件中,抵抗情绪的狂风,保卫那堵名为“无罪推定”的城墙。
当一枚诬告的子弹射出,它所击穿的从不止是一个无辜者的人生,更是整个社会对正义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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