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没有证据且已超过了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还逮捕的吗?你听说过证据未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就对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吗?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由刘旭鹏任审判长的(2023)津0115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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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份判决书第一页记载: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的李海风,因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7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第三页记载:“被告人李海风对指控事实、指控罪名均不认可,在庭审中表示不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举证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海风构成虚开发票罪”。第六页记载:“判处李海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而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1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第一页记载:“李海风不服(2023)津0115刑初567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第五页记载:“经查,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就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分别调取了证人胡丽丽、杨精精的证言,但并未对上述证言进行开庭质证,一审法院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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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李海风是在超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十二个月后的2023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且不仅当时并无证据,就是在又过了1个多月后的8月21日庭审中也还无证据,所以当庭决定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来不知何时又取来了两份所谓的证据,但却未经庭审质证依法无效,但却据此判了李海风五年六个月的徒刑,这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另据对胡丽丽判刑的(2023)津01刑终76号刑事裁定书记载,胡丽丽的犯罪事实与本案李海风的犯罪事实如出一辙,就连犯罪金额也竟是一分不差,天底下有这么巧的事吗?就算是有这么巧的事,为什么同案不与胡丽丽同判,而在她已被捕二年,李海风为何还在家中取保候审?为何在已入狱后至今也还仍无经过质证的犯罪证据?请问该判的审判长,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庭的刘旭鹏,你是凭啥批准的对李海风逮捕?既然有证据为何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就算是又后补了两份所谓证据为何不敢质证?既然未经质证,又凭啥给李海风判刑,难道这就是你枉法裁判的一贯行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