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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问现代文明的核心是什么,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个人主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丛日云甚至认为,一切现代文明要素,如自由、民主、法治、有限政治、市场经济等,都是从个人主义这个主干长出来的。

所谓个人主义,绝非日常语言里的自私自利、唯我独尊,而是个人对群体的优先性——个人是目的,群体是手段。

古代,从来都没有个人。比如,古罗马和古代中国的基本单位是家庭,更准确地说是家族。家族里,对内,家长就是权威;对外,家长代表家族,只有家长具有法律人格。除了家长之外,其他人只是家族的一分子,必须服从家族的规矩和命令。

到了现代社会,这个关系被彻底颠倒了。个人先于集体,甚至优于集体。任何集体只是实现个人幸福的手段,而失去了对个人提要求的资格。

只有现代西方是以个人为基础的文明,这也是西方文明异军突起的核心原因,以至于亨廷顿说“在西方最被看重,在其他文明最不被看重,甚至是被仇视的,就是个人主义”

那么,西方究竟是如何发展出个人主义的呢?

事实上,中世纪和现代早期西方就酝酿出了个人主义的四大支柱,而这四根支柱在其他古老文明中几乎完全找不到。

宗教上的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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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

第一根支柱是新教。

西方的古希腊就有着个人主义的因子,特别是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强调人人平等。但随着基督教,特别是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的天主教兴起后,个人被压制了。

直到宗教改革的出现,改革家们以回归初代教会的“复古”形式,开启了新时代。特别是加尔文派,他带来了宗教神学上的个人主义。

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中用了巨大的篇幅讲新教徒应该如何自我定位、如何与他人相处。

他倡导“人人都是祭司”和“因信称义”,因而每个人只要相信《圣经》就可以无须神父,也能单独和上帝沟通,用自己的事业荣耀上帝。

这种信仰同时意味着:人人平等,是永恒的。单个的人是孤独的、孤立的,甚至只能孤苦地面对上帝。“灵魂得救”这件最重要的事情,没有人可以帮忙,只有自己硬扛。

宗教上的个人主义承认了每个人人格上的独立和平等。这就在超验神学领域,为个人建起了一根支柱,使个体灵魂得以独立。

哲学上的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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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的卷首图

第二根支柱是唯名论哲学。

中世纪经院哲学曾经有一个长期争论——是共相,也就是集合名词优先,还是殊相,也就是具体事物优先。以花为例,唯实论认为,抽象的花优先于一朵朵具体的花。唯名论,则恰恰相反。

最终,唯名论取得了胜利。思想家们都开始认为,世间万事万物只有个体是真实的,集体都是虚假的。集体不过是个名词而已,没有真实的东西与之对应。

最重要的唯名论继者是霍布斯,他带来了哲学和政治哲学上的个人主义。

在其代表作、也是现代政治哲学奠基之作《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把唯名论的道理推广到社会和政治领域,坚决主张只有一个个具体的人才是真实的,国家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每个人交出了自然权利,以契约的形式组建而成的。这就是大名鼎鼎的社会契约论。

哲学和政治哲学上的个人主义承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是独立和平等的,是优先于国家的。这就在思想和社会领域,为个人建起了一根支柱,使个人开始独立于社会。

法律上的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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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支柱是法律上的个人权利建立。

个人主义得以成立的前提是,法律承认个体以主体的形式存在,也就是有血有肉的生物人被法律认定为法律人格,是社会的具体存在者。

比如,人要到18岁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指的就是人到了18岁就在法律上成年了,独立了,有法律人格了。法律越是围绕各种权利建立起来,人在法律主体这个层次上就越丰满。比如物权、名誉权、自由权这些具体权利的建立,都是以人作为法权为前提而诞生的。

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思想史名著法律与革命一书中发现,各大古老文明里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义务为本位,只有西方从古罗马、中世纪一路走来,发展出以权利(rights)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权利一旦成为法律的主旋律,人的独立自主就会得到现实规则体系最好的保护。

法律上的个人主义使陌生人根据规则就可以有序且公平交往。这就是在社会行动领域,为个人建起了一根支柱,使个人间的交往成为可能。

经济上的个人主义

▲油画《幸福的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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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幸福的摊贩》

第四根支柱是市场经济。

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自然倾向于每个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是一样的。

这并不是说做生意的人天生喜欢锄强扶弱,而是说做生意的人如果死守上下尊卑的传统,吃亏的是自己。比如,一个杂货店老板,明知买糖的孩子未满18岁,会因为孩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拒绝卖给他吗?不会。只要交易不存在可预期的重大风险,生意人不会在乎那么多条条框框。

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现代经济学奠基之作《国富论》中率先清晰系统阐述出了个体间自由贸易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的身份、地位都不重要,关键是把利益计算清楚,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和最终判断者。于是,市场经济越发达,人在其中就越是匿名的,人的身份就越没用,人的独立性就越高。

经济上的个人主义使陌生人之间互通有无的交易行为成为可能——主观上独立自主,客观上互相帮助。这就在日常生活领域,为个人建起了一根支柱,使陌生个体间的合作成为可能。

以上四根支柱连起来,从最内在灵魂到最外在交易行为,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世界就这样建成了。

个人主义是现代文明的核心,也是西方崛起的原动力,更是未来中国转型必然建立起来的的社会意识。为此诚挚推荐读懂个人主义四支柱”:基督教教义》《利维坦》《法律与革命》《国富论》。

●约翰·加尔文《基督教教义

本书为加尔文主义创始人约翰·加尔文的新教信条读物,深刻影响西方世界近500年,也是新教神学最重要作品之一。

加尔文主义的创始人,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是教会史上极重要的神学家之一。他的思想不仅奠定了新教神学的框架,而且塑造了现代西方文化。他的传世之作《基督教要义》可以说是新教加尔文主义的理论宝库——尽管加尔文自己对本书的定位为“让准神学生用来预备自己研读圣经”。

经后世学界分析,正是这本“圣经入门读物”,影响并塑造了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回应了马克斯·韦伯的疑问。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

近代政治哲学的起点。政治哲学界有一句话私下里流传很广:大思想家都是读大书读出来的,而政治哲学里最容易读出大思想家的一本书就是霍布斯的《利维坦》。

本书曾经被英国剑桥大学的教授推崇为英国最好的政治哲学著作。400多年来,这本书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的必读经典,是近代政治哲学中最重要、最具革命性和颠覆性、最富有话题性的一本著作。

跟传统以道德为导向的政治哲学有极大区别,霍布斯告诉你,人的本性就是自私自利、贪婪凶恶、贪生怕死的,你不要妄图改变人性,而是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一个国家。

这本书颠覆了当时传统的神学观念,提出“利己”的欲望是人性的本质,是人的自然权利。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彼此签订契约建立国家。

●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上卷着重分析11世纪-13世纪,西方的法律传统,如何从“教皇革命”中诞生,又如何在随后的五次“非暴力革命”中逐渐完善。内容上全面覆盖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家法等西方法律的所有渊源。下卷则着重分析宗教改革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在众多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专著中,伯尔曼著作最大特色是重视挖掘西方法律的信仰根基。在作者看来,只有从信仰的维度出发,诸如“法无民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等西方法律最核心的原则,才能被真正理解,也只有从信仰的维度理解,从能理解为何西方最终出现了英美普通法和德法大陆法两套体系。

伯尔曼的这两部巨著,不仅是法学界人士的必读书,对于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领域的读者也会大有裨益。

●亚当·斯密《国富论

本书为现代经济学开山之作品。为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被誉为“推动世界历史进程的十大著作之一”。迄今为止,人类的主流经济学都是建立在《国富论》的基础上的。这是一本划时代的巨著。它论证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必然性和优越性,指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本途径、条件以及相关的基本政策。这一理论伴随和指导着西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风风雨雨发展了二百多年。

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由商务印书馆出版,郭大力、王亚南翻译,高水平、高质量的翻译使本书在同类书中脱颖而出,成为各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和研究者采用最多的书。

以上四本书都是人类思想史上的经典巨著,既奠定了个人主义的四大支柱,又是相关领域的必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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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Leonardo20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