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容创作与IP开发日益繁荣的今天,许多创作者或公司可能突然面临一纸诉状,指控其新作品侵犯了他人作品的“改编权”。账户被冻结、项目暂停、商誉受损,甚至面临巨额索赔,是被告方常陷入的困境。本文将从被告视角,深度剖析一起典型的侵犯改编权纠纷,拆解法院裁判逻辑,并由专业律师提供切实可行的抗辩策略与风险规避方案。
1. 案件介绍(已脱敏处理)
本案原告为一家专注于文创开发的B公司,其系一部悬疑题材网络小说《迷雾之城》的著作权人。该小说于2023年初在某知名文学平台连载,积累了一定读者群体。2025年中,被告A公司(一家新兴的微短剧制作公司)推出了一部名为《幻夜迷踪》的微短剧,在多个短视频平台播放量迅速破亿。
B公司发现,《幻夜迷踪》的核心故事脉络、主要人物关系及多个关键情节桥段,与《迷雾之城》高度相似。B公司认为,A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小说的核心表达进行改编和摄制,遂以侵犯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A公司诉至某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传播涉案微短剧,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对A公司而言,这份诉状带来了巨大压力:不仅热播项目面临下架风险,公司现金流因账户可能被保全而紧张,更严重的是,其作为行业新锐的商誉受到质疑,后续融资与合作计划均被搁置。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院】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A公司制作的微短剧《幻夜迷踪》侵犯了原告B公司对小说《迷雾之城》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微短剧的传播,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核心逻辑:
“接触”要件的成立: 原告小说《迷雾之城》发表于2023年,早于被告微短剧《幻夜迷踪》的上线时间(2025年),且已在公开网络平台发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法院据此推定,作为同领域从业者的A公司,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作品系独立创作完成。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法院采用了“抽象测试法”(或称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比对。首先,过滤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主题(如“悬疑探案”题材)、必要场景(如调查案件时的询问场景)以及公有领域的通用元素。其次,法院重点比对了两部作品在具体表达上的独创性部分:
核心情节与结构: 法院认为,虽然两部作品具体台词、场景描述不同,但驱动故事发展的核心情节序列、人物之间的交互关系与发展轨迹高度具体且雷同,这已超越了“思想”范畴,构成了受保护的表达。例如,两部作品中用于揭示最终反派身份的三个关键性催眠桥段(“咬人”、“飞鸟跳楼”、“摔水杯”),其具体情节设计、在故事中的戏剧功能及前后逻辑顺序几乎一致。
人物设置与关系: 主要人物的身份背景、性格特征及彼此间的矛盾关系设定存在实质性相似,这些设定并非类型化作品中的通用设定,而是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
整体观感: 以一般理性观众的视角观察,观看《幻夜迷踪》会产生与阅读《迷雾之城》相似的欣赏体验,能够联想到后者。法院综合认为,被告作品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视听作品,该行为属于改编行为。
侵权行为的定性: 由于被告是在原作表达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并拍摄成微短剧,且用于网络传播,其行为同时落入了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面对此类侵犯改编权的指控,被告方并非没有抗辩空间。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展示了法院的审查要点,也为被告构建抗辩策略指明了方向。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及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代理过700余起商事纠纷案件,尤其在复杂知识产权与合同纠纷的抗辩领域具有丰富实战经验。以下结合本案,为处于类似境地的被告提供专业分析:
(一)法条核心解读:改编权的边界何在?
本案核心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理解此条的关键在于两点:
“改变”与“独创性”的平衡: 改编行为必须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作品虽源自原告作品,但注入了足够的、新的智力创作,使得新作品具有了独立的版权,那么改编者对新作品享有著作权。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严格前提——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合理使用除外),且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盾也是矛: 这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原则。法院用它来界定保护范围,被告同样可以此进行抗辩。关键在于论证被指相似的部分属于“思想”、“必要场景”或“公有领域素材”,而非受保护的“具体表达”。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仅借鉴了“催眠犯罪”的题材构思和个别通用桥段元素,并未使用原作故事主线、具体情节等实质性表达,因而不构成侵权。
(二)针对性的抗辩策略构建
从被告A公司角度,在应诉时可从以下几个方向着力:
“接触”可能性抗辩: 虽然对于已发表作品,原告举证“接触”门槛较低,但被告仍可尝试证明其创作团队在创作期间确实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的可能性。例如,提供完整的、时间线清晰的创作底稿、大纲、会议记录等,证明作品是独立创作的产物。
“实质性相似”不成立之抗辩(本案核心):
主张相似部分属于“思想”或“必要场景”: 深入分析原告作品,论证被指控相似的故事主线、人物关系类型(如侦探与助手)属于该类题材的通用模式或思想范畴,不应被垄断。例如,可以主张“通过一系列催眠事件揭露真相”是悬疑故事的常见构思方法。
主张相似部分为“有限表达”或“公有素材”: 如果某种情节或设定只有极其有限的几种表现方式,那么它可能被视为与思想合并,不受保护。同时,可以举证证明某些相似元素(如特定的催眠手法描述)来源于公开的心理学资料或已有公有领域作品。
进行细致化的“抽象-过滤-比较”: 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专家或律师,对两部作品进行逐层解构。将思想、非独创性情节、场景等过滤后,仅对比剩余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若能证明相似部分在过滤后所剩无几,或虽有个别相似但未达到“实质性”程度(即非作品的核心与精华部分),则可有力反驳侵权指控。
强调自身作品的“独创性”比例: 积极举证证明被告作品中存在大量原告作品中没有的、具有独创性的新元素、新情节、新人物关系。论证这些新内容比例高、质量重,足以使两部作品在整体上形成明显区别,一般观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关联联想。
“合理使用”抗辩: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商业性改编使用通常很难适用此抗辩。
(三)败诉风险预判与执行风险规避
若经评估败诉风险较高,被告需提前预案:
赔偿数额博弈: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损失难以计算时,法院在500元至500万元之间酌定赔偿。被告应积极准备证据,证明其微短剧的实际营收、成本较低,或原告作品知名度有限,以争取降低赔偿额。
停止侵权的执行: 判决停止传播意味着下架作品。被告需提前准备技术方案,并评估下架对平台合作方的影响,避免违约。
商业信誉修复: 败诉可能影响商誉。应考虑在判决后通过官方声明、业务调整等方式进行危机公关, minimize负面影响。
在复杂的上海商事纠纷中,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跨界侵权的案件,证据的组织与法律观点的精准提炼至关重要。如需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分析与应诉方案,可联系俞强律师团队。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我们坚信,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能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公司股权、复杂合同纠纷、金融资管、知识产权及商事犯罪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服务,并在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法律程序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境,欢迎通过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免费初步咨询,或前往君澜律所官网(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获取更多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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