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作为一个新兴业态吸引了无数年轻人投身直播浪潮之中,各类网红的“造富神话”近年来层出不穷,但随着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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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石某于2025年4月10日签订《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提供4000元艺人包装费,并指定石某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协议规定,未经许可连续停播7天视为罢播并构成完全违约。石某自2025年8月12日起连续停播超过7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石某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其返还包装费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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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但称公司提供的包装费用于购买了直播相关设备以及演艺的服装道具,当初签署合同时公司也没有提示违约金,现独自在外务工,收入不稳定,无力支付高额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擅自停播行为违反《合作协议书》约定,构成违约,应向传媒公司退还艺人包装费并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万元过高,案件中,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为原告在被告按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可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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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平原则,避免合同双方因缔约地位的差异而产生利益失衡的角度出发,法院依法对该传播公司主张的3万元违约金予以调减,仅部分支持。

裁判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解除;石某返还传媒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驳回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为促进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主播要提高法律意识,结合实际,理性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和违约风险,遵守契约精神。经纪公司应完善主播业务能力培训体系,优化运营服务模式,与主播构建和谐的合作关系,携手实现互利共赢。

来源:法音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