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轻微剐蹭未察觉,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2024年6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停车场倒车时,因车内音乐音量较大,且后方车辆停放位置处于视线盲区,其车辆右后侧轻微剐蹭到邻车左保险杠。张某未察觉碰撞发生,倒车完成后径直驶离停车场。
次日,邻车车主李某发现车辆受损,通过小区监控找到张某,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后报警。交警部门调取监控录像、查验两车碰撞痕迹,并询问张某当时驾驶状态后,认定张某确实因视线盲区和环境干扰未察觉事故,主观上无逃避责任的故意。
案例二:碰撞痕迹明显仍驶离,推定知情构成逃逸
2024年9月,王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河北省沧州市某国道行驶时,与右侧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侧面碰撞,导致骑车人赵某摔倒受伤。王某驾驶的货车车身较高,且碰撞部位位于车辆右侧中部,但其车辆右后视镜存在明显刮擦痕迹,车身也残留电动车油漆印记。
事故发生后,王某未停车查看,继续行驶约20公里后才被交警截停。面对交警询问,王某辩称“货车体型大,没感觉到碰撞”,但无法解释车辆上的碰撞痕迹为何未引起其注意。交警部门结合碰撞力度、车辆痕迹及王某的驾驶经验,认定其“应当知道”事故发生。
判决结果
案例一:不构成肇事逃逸,按普通事故划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事故为轻微剐蹭,且存在视线盲区、音乐干扰等客观因素,张某未察觉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张某在得知事故后积极配合处理,无逃避责任的行为。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不构成肇事逃逸,判决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共计2800元。
案例二:推定明知,构成肇事逃逸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重型货车多年,具备丰富驾驶经验,车辆碰撞后留下的明显痕迹足以让其知晓事故发生,其声称“未察觉”不符合常理。王某在能够发现事故的情况下未停车查看,径直驶离现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结合赵某的伤情(轻伤二级),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2.6万元),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核心认定标准:主观故意+明知要件
肇事逃逸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和“明知事故发生”两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1.主观层面: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包括逃避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等。若当事人因救助伤者、避免二次事故等合理原因离开现场,且事后及时报警并配合处理,即使未即时察觉事故全貌,也不构成逃逸。
2.认知层面:当事人需“明知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明知”指当事人明确察觉碰撞、震动、声响等事故迹象;“应当知道”则通过客观证据推定,如车辆存在明显碰撞痕迹、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当事人具有专业驾驶经验等。
二、“确实不知情”的认定要点
司法实践中,认定“确实不知情”需结合客观事实综合判断,常见有效情形包括:
1.事故为轻微剐蹭,碰撞力度小,未造成车辆明显震动或声响;
2.存在视线盲区、恶劣天气(暴雨、大雾)、车内环境干扰(高音量音乐、通话)等客观因素;
3.当事人驾驶的车辆体型特殊(如大型货车、挂车),碰撞部位处于感知盲区,且无明显痕迹提示;
4.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调查,无销毁证据、拒绝沟通等逃避行为。
三、“推定知情”的常见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况,即使当事人声称“不知情”,法院仍可能推定其明知事故发生:
1.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等明显后果;
2.车辆碰撞痕迹显著(如油漆脱落、部件变形),足以引起驾驶人注意;
3.当事人具有多年驾驶经验,对车辆运行状态的感知能力高于普通驾驶人;
4.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存在加速驶离、关闭行车记录仪、删除相关视频等异常行为。
四、关键误区澄清
1.“离开现场=逃逸”:错误。离开现场是客观行为,逃逸的核心是主观故意,无故意则不构成逃逸;
2.“声称不知情就免责”:错误。是否知情需结合客观证据判断,不能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
3.“轻微事故就不推定知情”:错误。若轻微事故存在明显痕迹(如剐蹭后车身留痕),且当事人具备察觉条件,仍可能被推定知情。
律师寄语
交通肇事逃逸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加重责任承担,还可能面临吊销驾照、刑事追责等后果。但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察觉事故发生而离开现场,这种“无意驶离”与“故意逃逸”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且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知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本质是对当事人主观心态与客观事实的综合评判。
对驾驶人而言,行驶中应保持高度注意,尤其是在停车场、视线不佳路段等易发生轻微事故的场景,需减速慢行、仔细观察;若怀疑可能发生碰撞,应及时停车检查,避免因“未察觉”被推定知情。若确实未察觉事故而驶离,事后需积极配合交警调查,提供行车记录仪、通话记录等证据佐证“不知情”的合理性。
法律既严厉打击故意逃逸行为,也尊重客观事实,不会仅以“离开现场”就简单认定逃逸。明确这一规则,既能督促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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