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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2022年开栏起,“办案心法”栏目致力于传递上海法院各条线优秀法官、法官助理的办案方案、经验和心得,其中“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带来了很多深入的思想交流。
即日起,我们继续推出“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他们分享办案理念、经验心得,期待你在这里依旧有所感、有所悟、有所获。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王明森为我们介绍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审查方法。
201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对人民法院强化内外衔接配合、高效有序开展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的成效对维护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以及充分执行判决中的财产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在刑事审判中全面、准确地审查涉案财物则对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又起到了关键作用。
01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范围
由于不同类型的涉案财物所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进行分类,是全面、正确审查涉案财物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四条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上述条文的列举,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包括违法所得、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犯罪工具、违禁品。同时,根据上述条文中“责令退赔”的规定,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属于涉案财物的范畴。
一、违法所得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活动获得的不法利益。例如,犯罪分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账户,为此获得了好处费,该笔好处费就属于违法所得。但在部分侵财类犯罪中,涉案财物往往具有双重属性。例如,犯罪分子通过盗窃行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手机,其中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是手机,而手机同时又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犯罪分子将窃得的手机变现,那么违法所得就是变卖后的钱款。
二、犯罪工具
犯罪工具,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犯罪的工具。例如,犯罪分子购买刀具后用于故意杀人、伤害的,该刀具就属于犯罪工具。应当明确的是,被认定为犯罪工具的物品应当是归犯罪分子所有的,如果是归他人所有的物品而被用于犯罪活动,就不属于犯罪工具。例如,犯罪分子入室后利用被害人的刀具加害被害人,因该刀具归被害人所有,就不属于犯罪工具,也就不能依法没收。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在上下游犯罪中,下游犯罪分子使用上游犯罪分子出借的手机用于犯罪联系。该手机属于犯罪工具并无争议,但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而只审判下游犯罪分子时,该手机就不宜认定为下游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
三、违禁品
违禁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生产、制造、交易的物品。比如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
四、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在部分情况中,除了《刑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被害人合法财产、犯罪工具和违禁品之外,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也有可能属于刑事涉案财物。之所以将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也归入涉案财物的范围,是因存在被害人财物贬损、灭失或是被犯罪分子挥霍的可能性,此时就应当追缴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或者退赔被害人。例如,在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骗得被害人钱款后挥霍殆尽,因为被害人的财物已经灭失,此时就应当从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中追缴等值的财物发还被害人。
02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程序性审查
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相关措施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审查。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若不适宜适用前述措施而由案外人或相关机构保管的,应当制作相应的笔录。对涉案财物应当制作物品清单,在起诉时应当将清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一并随案移送。
一、物品清单的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清单内容应当全面记录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权利人、所在地、查控单位、查控措施种类、查控措施期限、查控效力顺序等。如果清单中的信息不完整,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完善,以免因查封、冻结期限届满而发生查控措施失效的后果。此外,对于实物,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照片。
物品清单的作用在于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中的涉案财物有一个全面、直观的了解。但也应认识到物品清单是一份根据其他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等形成的汇总性材料,故需要进一步审核清单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查控法律文书的审查
涉案财物的程序审查,重点在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是否有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法律对上述查控文书另有特殊规定的,比如需要有见证人参与或同步录音录像,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做相应的进一步审查。二是扣押、冻结的财物是否与物品清单所记录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由清单制作机关作出补正或说明。
涉案财物由案外人保管的,应当对案外人制作笔录,笔录内容应包括被保管财物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笔录还应告知案外人应当妥善保管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后续处置工作。
涉案财物由其他机构保管的,比如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仅需要有冻结文书,还需要审查是否有相应文书回执。通过文书回执可以确定涉案财物的查控措施是否完成、明确查控措施的期限和被查控财产的数额。
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的审查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查明属于被害人或案外人的财物,已经予以发还的,应当审查是否有相应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以及是否有接收人的签字,必要时应与接收人核实。
全面审查与涉案财物相关的法律文书,有利于在庭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尤其是在涉众型案件中,还有利于判后财产执行工作的展开。
03
涉案财物的实质性审查
涉案财物的程序性审查目的是解决有无涉案财物的问题,而实质性审查则侧重于确定涉案财物的权属和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价值、属性、流转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
一、在证据质证认证环节中进行涉案财物实质性审查
庭审程序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三个部分。其中,法庭调查又分为事实调查环节和证据质证认证环节。事实调查环节,是通过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明确指控事实和罪名,由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讯问、发问来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证据质证认证环节中,控辩双方通过列举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来支持或反驳指控的事实。针对涉案财物,需要通过相关的证据材料才能确定权属、价值、属性、流转等,所以应在证据质证认证环节中进行审查。
二、实质性审查的程序顺序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还规定,审查涉案财物时,应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先由公诉人对在案件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名称、数量、权属等情况予以说明,出示相应的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再由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说明和出示的文书材料发表意见。被告人或辩护人有相反证据材料的,也应当听取公诉人的意见。
三、实质性审查的展开
审查涉案财物,应先确定涉案财物的权属问题,也就是要明确涉案财物是违法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还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只有确定了涉案财物的权属,才能更有侧重地开展审查工作。
1. 违法所得
当违法所得是被告人从被害人处获得的财物时,对违法所得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确定被害人财物的过程,可以结合以下证据材料进行审查:(1)被告人关于违法所得的供述和被害人关于涉案财物的陈述,在内容上是否可以相互印证;(2)被告人、被害人关于涉案财物的辨认;(3)被害人合法持有涉案财物的证明,比如购买发票;(4)涉案财物的价值。对于涉案财物的价值,应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等规范性文件确定。如果被告人已经处置了涉案财物,比如转卖或者用于投资等,被告人还应当说明财物的去向以及获得的对价款数额。
当违法所得是被告人的报酬时,比如被告人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而获得的好处费,在审查时,应由被告人明确违法所得的形式是实物还是钱款。如果是实物,应由被告人进行辨认。如果是钱款,需进一步明确钱款数额和收款方式。同案犯在案的,还应有同案犯的供述印证。
2. 犯罪工具
在审查犯罪工具时,应当注意区分该物品是被告人主要或专门用于犯罪的还是个人日常生活之用。例如,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置备专门的手机与被害人联系,那么该手机当然属于犯罪工具。又如,在一般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的手机不仅用于个人生活,还用作与被害人联系实施诈骗,在提取相关微信通讯记录、收付款交易证明等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可不作为犯罪工具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上游犯罪人向下游犯罪人出借犯罪工具的情况。例如,上游诈骗分子向下游犯罪被告人出借的用于联系的手机,该手机属于犯罪工具。但如果只有下游犯罪的被告人到案,因该手机不属于下游犯罪被告人的财物,对该手机宜作案外没收。
3. 违禁品
一般情况下,违禁品也是案件的物证。例如,毒品犯罪中的毒品,在审查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于2016年印发的《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确定毒品的种类、含量、重量等。
结语
审查涉案财物是定罪量刑的基础,也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涉案财物的审查工作全面、直接影响判项执行和追赃挽损,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涉案财物因案而不同,共同点在于应先进行程序性审查而后在庭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同点则是需根据权属和种类的不同,各有侧重地采用具体的审查方法和思路。
作者介绍
王明森,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获评全国扫黑除恶先进工作者、上海市反诈先进个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主审的案件获评上海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首届上海法院刑事审判优秀案例等。撰写10余篇论文和案例登载于法学期刊杂志。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干部培训处
作者:王明森
责任编辑:孟文娟、张巧雨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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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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