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中,若A公司的投标方案里出现了B公司的名称(如落款、人员单位、业绩主体等),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答案是:不一定直接认定,但必须由A公司作出合理解释;若无法证明系误写或操作失误,则应依法视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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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由同一单位编制”等情形,视为串通投标。投标文件中混入其他公司名称,属于明显异常,极可能被推定为文件混用、代编或协同制作。

实践中,监管部门通常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要求A公司限期书面说明原因;

审查其是否提供有效证据(如编制记录、修改日志、内部审核流程等);

结合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价规律、IP地址重合等综合判断。

若A公司仅以“模板没改完”“手误”等模糊理由搪塞,却无实质证据支撑,将被认定为无法排除串通嫌疑,依法否决投标,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反之,若能提供完整、可信的佐证材料,且无其他异常,可不认定为串标

关键点:法律给予解释机会,但不接受“空口无凭”。不能自证清白,即视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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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建议

严禁直接套用他人或历史标书模板;

建立“编制—校对—复核”机制,重点检查公司名称、项目信息等关键字段;

保留电子文档版本记录,关键时刻可作证据。

小疏忽可能酿成大风险。在严监管时代,合规不是选择,而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