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反复提供借款的行为,属于职业放贷。这种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相关借贷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从法律依据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认定职业放贷无效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未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禁止未经批准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从金融监管角度强化了职业放贷的违法性。要是职业放贷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里有规定。
认定职业放贷人要把握几个核心要件。主体上,必须是未取得放贷资格的主体,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算。主观上得有营利目的,比如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定范围,或者存在砍头息、服务费等变相收费。行为上要满足持续性和对象不特定性,通常参考两年内向不特定对象放贷10次以上的量化标准,不过不同地方有细化规定,比如宁波规定连续三年同一原告在基层法院起诉20件以上,或者同一年度起诉10件以上就算;河南则强调多次从事类似放贷行为;天津是两年内5件诉讼就可能触发审查。
实务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证据审查,比如合同是不是格式化的,利率有没有超过LPR四倍,放贷频率高不高。像江西芦溪有个案例,龚某没取得放贷资格,两年内多次在不同地方起诉民间借贷,法院就认定他是职业放贷人,和阳某的借款合同无效。阳某实际借了8000元,借条写9600元,还了800元,最后法院判阳某返还722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合同无效后,借款人要返还本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LPR计算,已经支付的高息可以抵扣本金。所以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得明白职业放贷的风险,借款人要选正规金融机构,避免掉陷阱;出借人也不能乱放贷,不然合同无效还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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